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012)商标异字第52625号
“TREEcITY”商标异议裁定书
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义乌博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芭芭拉·加杜诺(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义乌博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张玉珍(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265期《商标公告》第8575057号“TREEcITY”
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理,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TREEcTTY”与异议人引证于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FREE cITY”商标未构成近似。异议人引证的第1625162号“自由都市FREEcITY”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己被我局依法撤销,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与该商标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8575057号“TREEcITY”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口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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