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012)商标异字第50477号
“ARITAuM”商标异议裁定书
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义乌博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株式会社爱茉莉太平洋(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义乌市红徽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义乌博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259期《商标公告》第8449205号“ARITAuM”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委托义乌博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理,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ARITAuM”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ARITAuM”等商标使用商品或服务未构成类似。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抄袭及抢注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株式会社爱茉莉太半洋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8449205号“ARITAuM”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抄送: 义乌市红徽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