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012)商标异字第52052号
“自由魔方”商标异议裁定书
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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孖士打(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七城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义乌博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陈诚(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263期《商标公告》第8554684号“自由魔方’’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己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理,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自由魔方”与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魔方”、“金魔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未构成类似。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复制、摹仿、抄袭及抢注其引证驰名商标证据不足,其另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亦缺乏事实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8554684号“自由魔方”商标予以核准注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大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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