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012)商标异字第42235号
“LAMINs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义乌博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倪志福:
义乌博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义乌市杉杉针织内衣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北京京顺商标事务所代理倪志福(原广州杉杉服饰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23l期《商标公告》第’7698179号“LAMINs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理,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LAMINs及图”与异议人引证于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第831664号“图形”商标等构成近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成立,第7698179号“LAMINs及图”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抄送: 北京京顺商标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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