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012)商标异字第43693号
“图形”商标异议裁定书
北京诺孚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义乌博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诺孚尔知识产权代有限责任公司代理杭州宁弘纺织品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浙江明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雷斌(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236期《商标公告》第7588227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委托义乌博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己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理,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图形”与异议人引证于类似商品上在先注册的“图形”商标木构成近似。异议人称被异议人复制和模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7588227号“图形”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抄送: 浙江明达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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