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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概述

来源: [ 2010/12/28 21:35: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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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 标 

如在自行车上画一只凤凰,人们就知道这是凤凰牌自行车。



一、商标的概念与特征



商标的概念



在商品世界里人们在市场上亿万次接触商品,稍加留神就会发现在每个商品上都贴有各式各样的文字图形、符号等标记,这些标志就是商标法中所要研究的问题。



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上,商标的定义并不是完全一样,但是,在绝大多数国家里,商标的实质是相同的。商标在商品中的生产和交换方面很重要,与人们的日常生活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商标是商品的标记。它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把自己新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与其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同类商品显著地区别出来,而使用在一定的商品、商品包装及其他宣传品上面的专用标记。这种标记用文字、图形、字母、数码、线条、名称、颜色或声音等组成。例如,上海“凤凰牌”自行车的标记,就是上海自行车三厂生产的这种自行车的商标,以区别于“永久牌”、“飞鸽牌”自行车。同样,“蝴蝶牌”缝纫机的蝴蝶图形,并不是作为缝纫机本身的形状,而只是这种商品的商标。小霸王电子工业公司在国内首次把李扬的“小霸王其乐无穷”的声音作为商标。



商标的使用者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而不是消费者;标志物是商品或服务,而不是物品;标志的目的是为了出售自己的商品和服务,而不是为了赠予、储备、铭志,也不是为了国家调配、管理物质的标志。商标的组成要素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主要是文字、图形或文字图形的组合图案,现在又兴起用音响作商标。由于商标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销售自己的商品和服务,所以商标必须是能够具有与他人的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征,使不同厂商的商品或服务能够区别、比较、鉴定。一些外国学者常以“商标是商品的脸”来解释商标,他们认为人的脸象征着人的名声、信誉和评价,也是这个人与那个人相区别的特征。这一比喻虽不十分科学,但对于我们理解商标的意义是有帮助的。



商标的基本特征



1)商标是使用于一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专用标记。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是指能够通过市场进行流通的产品,是在“一定范围”和“一定质量”上使用的商品。服务则是指广告、金融、建筑、洗涤等服务行业所为人们提供的劳务,是一种无形的商品。商标不是一般性的标志,它是专用标记,是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有意识地使用于商品上的标记。



2)商标是区别同一类商品的不同质量和不同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标记,它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同一类商品包括相同商品和类似商品,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对不同来源、质量和特点的同一类商品加以明显的区分,从而表明商的一定质量,树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信誉。



3)构成商标的因素主要是文字、图形或文字与图形的组合。用文字构成的商标称“文字商标”,如“牡丹”牌电视;用图形构成的商标称“图形商标”,如长城电扇商标的城墙图案;由文字与图形结合组成的商标称“组合商标”。此外,商标与商品的名称、商店牌号既有联系,又不能相互混用。商标不能仅是一种图形文字构成的“标志”,而且必须是具有一定的名称,如“光明”牌,“灯塔”牌等。



4)商标可以通过树立信誉,标示商品的一定质量。它可以在市场上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信息,反映特定商品的质量和咨询服务,使消费者认牌选购,所以商标又具有竞争性。如可口可乐公司的商标的公开标价达244 亿美元,靠的就是商标的信誉。



二、商标的分类



弄清商标的分类,对人们认识商标,正确地理解、使用和设计商标有积



极的意义,也为企业进行商标决策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当前,随着市场经济



的发展,商品品种越来越多,商标的使用也越来越广泛。从不同的角度,按



不同的标准,商标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按照商标的构成分类



按照商标构成分类,商标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记号商标、组合商标、立体商标、非形象商标等6 种。



1.文字商标



文字商标,即用文字组成的商标。这里的文字,包括汉字、字母、数字和拼音等。



汉字商标,有由普通汉字构成的,如“松下”、“茅台”、“亚都”、“威力”等,也有用汉字变体构成某个特殊图案的,如“永久”牌自行车的商标。汉字商标的字体不限,篆书、隶书、行书、楷书、草书都可以。这些字体各具特色,篆书象征历史悠久,能唤起人们对商品商标的历史感;隶书则古朴典雅;行书活泼大方;楷书端正庄严;草书富于变化。企业可根据不同的商品的特点选用不同字体作为商标,如在中成药和酒类商标上选用篆书或隶书就比较合适。字母商标由外文字母构成,如“SONY”、“pHILIPS”等等,其字母组合可以是生造而无任何意义的,如广东出口的磁带上使用了“CKK”这个无含义字母的组合。数字商标,如“868”皮鞋,“999”胃泰,“505”神功元气袋等等。在我国,数字商标是允许的,但在世界许多国家都不予承认,很多我国的数字商标在外国注册申请都被驳回了,只有这种商标已经成为驰名商标,才可被获准注册,如英国的“555”香烟。另外,我国国内的商标,一般不允许使用外国文字,但也有出口商品的商标上加上外国文字名称的。国内用汉字组成的商标,可以在汉字下加注汉语拼音,以利于普通话的推广,但不要单独使用拼音字母作为商标,否则,不便于人们识别,也易被误认为英文。



2.图形商标



图形商标即指用图形构成的商标。这种商标以艺术作品的形式出现,给人以深刻印象,但它不同于一般的艺术作品,它要符合商标的特点,易于识别、便于记忆。



各种图形均可作为商标。用人物形象作为商标的,不宜用一些著名人物的形象,如毛泽东、孙中山、华盛顿等,更不能未经当事人同意就将其形象当做商标,否则将是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可用一些虚构的形象,如嫦娥、孙悟空、精灵等等。用动物形象做商标的,可采用一些人们喜爱的动物,如熊猫(电视机),小白兔(儿童牙膏),也可用有一定寓意的动物形象,如金狮(自行车),冰熊(电冰箱)等。另外,花草树木、山川河流、名胜古迹等等,都可以作为商标图案使用。



图形商标不受语言文字的限制,不论在什么国家什么地区,人们只要一看见图形,就会形成印象。但图形商标的缺点是不便于呼叫,交易中不便于相互交流,特别是许多图形的称谓并不固定,呼叫时有可能造成混乱。如只画一个火炬的图形,到底是叫它“光明”牌好,还是叫它“火炬”牌好呢?因此,图形商标最要有显著特征,一看到图形,就能起到叫一个名称的作用,才是比较合适的。如在自行车上画一只凤凰,人们就知道应该叫“凤凰”牌自行车。



3.记号商标



记号商标是指由某种记号或符号组成的商标。例如三角形、菱形、波浪形等记号都可作为商标。以记号作为产品的标志起源最早。据史书记载,一现代商标的完整意义,但确具有标志生产者的意思。记号商标的特点是既简单又特别,给人以深刻的印象。如美国的英格尔——兰特公司的机械产品商标,就是取了公司名称的两个字头“I”和“R”并把它们重合书写在一起,结合组成一种与任何字母都不同的符号。



4.组合商标



组合商标是用文字、图形或记号联合而成的商标。在我国,组合商标用的最普遍,这种商标图文并茂,便于呼叫,形象生动,容易记忆,易于识别,能够引起消费者注意。设计和使用这种商标要注意结构简单、明显、清晰,使人看了能留下深刻印象。如中国的“李宁”牌商标,美国的“百事可乐”商标都是设计上乘的组合商标。组合商标要求文字与图形和谐一致,密切相关。若文字与图形毫不相关,则不能作为一个商标,更不可能是组合商标。比如图形是“山”的形状,文字却注明是“海洋”,实质上就是两个商标,是不能予以核准注册的。



5.立体商标



立体商标是指以产品外形或产品的实体包装作为商标。例如商品的容器、饮料瓶、酒瓶、香水瓶以及与商品本身联系紧密的装潢作为商标。我国现阶段尚无关于立体商标的规定。但欧美一些国家已广泛使用立体商标。如美国的“可口可乐”饮料,就是以该饮料瓶的形状作为该商品的商标。



6.非形象商标



前面提到的5 种商标均为形象商标,而非形象商标,是指以“音响”、“气味”、“电子数据传输标记”等申请商标注册。关于这种商标,我国《商标法》没有明文规定,在核准注册问题上,还有许多监测技术及审查原则尚未解决。



按照商标使用对象划分



根据商标使用对象的不同,商标又可分为使用于商品上的“商品商标”和使用于服务上的“服务商标”。



1.商品商标



使用在商品上,借以区别不同商品的商标是商品商标。商品商标按使用者的不同,可分为“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



制造商标,是指表示商品制造者的商标,又称生产商标。这种商标与“厂标”的意义相同。如“可口可乐”公司的“可口可乐”商标,日本松下电器公司的“松下”商标,荷兰菲利浦电器公司的“菲利浦”商标。使用这种商标,不仅可以把别的生产厂家与自己区别开,而且还可以和销售商利益均沾。如果在商品上不使用“制造商标”,仅有销售者的销售标记,生产商的利润就会受到侵犯,长此以往,就会使销售商独得其利,使制造商隐姓埋名,听任销售商摆布。因此,生产商使用“制造商标”是十分必要的。销售商标,是指为了表示经营者的销售商而使用的商标,也叫“商业商标”。当制造商生产能力薄弱,商标不太出名,而销售商实力相对雄厚,享有盛誉的时候,常常使用销售商标,也可以与制造商合伙使用商标。这种商标不是为了宣传生产者的标记,而是为了宣传销售者的标记。如上海郊区一些乡镇企业生产的服装,质量并不比一些著名大服装厂生产的服装差,但由于其本身的商标信誉不高,消费者往往对乡办厂生产的服装不屑一顾。于是上海有些大的百货公司和著名服装店,在这些服装上贴上了自己的“销售商标”,消费者认大公司、大商店的信誉,纷纷选购这类服装。当然,销售商标仍然要以质量取胜,严格检验商品质量,否则销售商标的信誉将受到损害。



2.服务商标



服务商标是指运输、建筑、金融等服务行业为把自己的服务与其他企业的服务区分开来而使用的商标。服务是种无形的商品,但它也有彼此相互区别的要求。如中国保险公司的服务商标是“pICC”,郑州亚细亚商场的服务商标是“野太阳”图案等等。



按照商标使用目的划分



商标除了具有区别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服务的提供者的一般作用之外,按照商标的特殊使用目的,还可分为防御商标、联合商标、保证商标和等级商标。



1.防御商标



防御商标是指拥有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在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以外的不同商品上注册的同一商标。原商标为正商标,注册在另外不同类别商品上的这种商标为防御商标。商标注册人使用防御商标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他人将与自己的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其他商品上注册,从而冲淡自己商标的识别作用。因为对驰名商标来说,商标往往与拥有该商标的原有企业紧密相联,如一提到“柯达”牌,人们自然会联想起美国柯达公司。所以如果有别的企业在即使是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时,由于驰名商标的巨大影响力,消费者常常会误以为这些使用在其他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与原驰名商标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甚至认为这些商标就是归原驰名商标拥有者所有,从而对商品出处产生混淆,长此下去,就会降低驰名商标的独特性和识别作用。而且一旦消费者对使用这些商标的商品质量不满意,就会迁怒到驰名商标上,使商标所有人的信誉受到损害。为了防止这些情况的出现,驰名商标所有人常常使用防御商标。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就在许多非饮料商品上注册了“可口可乐”商标,作为防御措施。



防御商标的注册比较困难,首先是创驰名商标毕竟很不容易,而不够驰名的商标,要想超出经营范围注册,会受到种种限制。其次是该商标设计要特别新颖。如果以常用的“龙”、“凤”之类的商标申请注册防御商标,往往会因为在其他类别的商品上已有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进行了注册而被驳回申请。只有商标新颖,申请才可能被批准。如“琴岛海尔”在注册于其他类别时,就因为其新颖性的原因而较为容易注册。



2.联合商标



联合商标是指一个企业在相同的商品上注册几个类似的商标,或在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联合商标的目的,不是为了每一个商的使用,而是为了保护其主要商标,防止别人影射、仿制。如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在看到市场上出现了很多与“娃哈哈”近似的商标以后,又申请注册了“娃娃哈”,“哈哈娃”,“哈娃娃”等商标,与“娃哈哈”这一主商标相联合,有效遏止了侵权行为。因为联合商标主要是起保护作用,所以不受“三年不使用即取消商标权”的规定的限制,只要使用了联合商标中的某一个商标,就可视为整个联合商标都符合使用的要求。而且联合商标在转让时,必须整体转让,不允许分割转让,以防止出现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出现两家企业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局面。



3.保证商标



保证商标又叫证明商标,是指表明商品的质量已经过鉴定,保证或证明其质量等级的商标。通过保证商标为商品所提供的证明,商品便对消费者有更大的吸引力,从而有利于打开销路,占领市场。如国际羊毛局的“纯羊毛标志”就是世界闻名的保证商标,又如日本厂商在纯毛制品上所使用的“■—■”,在高级纯棉制品上使用的“JCC”,在优秀式样设计商品上使用的“G”等,也都是保证商标。在我国,商标局于1992 年4 月17 日确认“绿色食品”标志授于申请人农业部,农业部享有其专用权,这是我国“保证商标”的诞生。“绿色食品”标志是特定质量标志,专为证明其食品出自良好的生态环境、无公害、安全营养而设立。我国工商局和农业部规定,凡从事食品加工、生产的企业,需要在某项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须按《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符合标准的授予《绿色食品证书》及专用编号。



保证商标一般是由商会或其他经济团体申请注册,申请人必须对商品有检定能力并负保证责任。保证商标并不是由商标注册人使用,而是由经他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使用,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或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未达到保证标准的,不得使用保证商标。



4.等级商标



等级商标是同一厂商为了区别相同品种而不同规格、质量的商品而设立的商标。这是为便于顾客根据自己经济条件,使用习惯和使用目的对商品进行鉴别和选购而创制的。如瑞士手表“劳力士”、“欧米茄”为一类手表,而“天梭”和“浪琴”则是次于它们的副牌手表。又如上海卷烟厂根据卷烟品质、等级,分别使用“中华”牌、“牡丹”牌、“前门”牌和“飞鸟”牌的商标。



特殊性质商标



特殊性质的商标是因其功能、性质特殊而归为一类的商标,如“集体商标”、“备用商标”、“驰名商标”等。



1.集体商标



顾名思义,集体商标就是商标所有权归属于一个集体组织的商标。集体商标应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由于这种商标使用成员较多,使用起来比较复杂,一般事前都应对使用条件和侵权责任专门订立章程并报请备案。集体商标不是用来标明某个特定企业生产的产品,而是用来标明一个加入该联合组织、协会或其他组织的企业的产品。集体商标一般不能转让。



2.备用商标



备用商标是指已经注册,但实际上并未使用而只是贮存在企业内部的商标,因此,也叫“贮藏商标”。它是为了在企业商标情况变化之时做应急之用,适应了某些变化较大的商品的需要。如化妆品、药品、电器用品等,多有这种性质的商标。



3.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又称著名商标,是指知名度很高,为公众所周知的商标。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各公约成员国均有保护驰名商标的义务,如果发现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即使该驰名商标并未在该国注册,也要撤销这些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判断商标是否驰名的具体标准,巴黎公约并无规定,而是由各国商标管理机关自行掌握。驰名商标因为它的驰名性,所以在享受的专用权利上比普通商标更大,这在本书“商标权的保护”一章中将专门谈到。我国在1991 年9 月19 日公布了我国首批驰名商标,共10 个。它们是:茅台酒、凤凰自行车、永久自行车、青岛啤酒、五粮液酒、琴岛海尔电冰箱、北极星钟、霞飞化妆品、沪州曲酒和中华卷烟。美国兰德咨询公司,在对美国、西欧、日本一万名消费者进行调查之后,评出当今世界最有影响力的十大驰名商标:“可口可乐”、“索尼”、“奔驰”、“柯达”、“迪斯尼”、“雀巢”、“麦克唐纳(麦当劳)”、“IBM”、“百事可乐”。



三、商标的作用



商标在不同性质的社会中所起的作用有所不同,但是排除社会的政治、经济因素对商标的影响外,商标一般都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区别同类商品的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



在现代商品市场上,同一商品有成千上万的生产厂家。因此,消费者如果熟悉了商品的商标,也就知道是哪家企业生产的商品。这就如同一个人的脸象征一个人一样,商标作为商品的脸,成为某一企业特定商品的象征,与商品荣辱与共,代表商品的信誉,同时直接关系对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评价。企业也因为有自己独特的商标而显示出自己的与众不同,进而使整个市场呈现出内在的活力。这是商标最本质、最基本的作用。



区别不同生产者生产商品质量的不同



消费者依据什么去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商品呢?无疑是根据这些商品的商标信誉去选择,而商标信誉同商品质量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商标是代表商品一定质量的标志,企业使用商标,就等于在商品质量保证书上签了字,商品出了问题,消费者可以依其商标找到生产厂家,从而加强了消费者对企业的监督。有利于增强企业责任心,保证和提高商品质量,努力争创名牌。



便利于消费者认牌购货



由于商品品种繁多,商品的质量、等级、规格、花色、特点等各不相同,如果商品没有商标去供人们认识区分商品,那将出现十分混乱的局面,消费者将在五花八门的各色商品面前不知所措,无所适从。企业用商标把它们区分开来,使消费者根据商标去识别商品、认牌购货,节约了消费者的购物时间,增强了消费者的购物信心,引导了消费者的购物取向。同时商标也成为消费者同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之间联系的纽带。



有利于商品广告宣传



商标作为一种标志体现了商品的质量和信誉,自然也就成了商品广告的非常有效的手段。利用商标宣传商品,言简意赅、醒目突出、便于记忆,能够增强广告效果,给消费者留下深刻印象,以吸引诱发其“从速购买”的欲望,从而达到创名牌、扩大销路的效果。很多成功的广告都反复强化其商品的商标,如“新飞”牌电冰箱的电视广告,通篇广告的歌词只有一句:“新乡菲利浦,新飞。”再配以动人的画面,就给观众留下了很深的印象。其他驰名商标的广告如“松下电器”、“金利来”、“东芝”、“可口可乐”等都将其商标的宣传放在了广告最醒目的位置。



有利于美化商品



一个设计美观的商标,等于给商品穿上了一件漂亮的外衣,可以增加商品的美感,提高商品的身价,扩大商品的销路。如南京生产的“芭蕾”牌珍珠霜的设计,极具现代风格,轰动了香港市场,赢得了消费者喜爱,一下子就成为了名牌商品。又如“标志”牌轿车的商标、“霞飞”化妆品的商标都很富美感,为其品增色不少。当然,商品最重要的还是质量,只有在质量过硬的前提下,把商标设计得美观一些,才能真正增强竞争能力,相反,如果商品质量差,就是把商标设计得再美,也是无济于事。



有利于开展国际贸易



实行对外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有了很大发展,商标的作用也越来越显著。在国际贸易中,商标是极为重要的,国际间的贸易离不开商标,尤其是对西方国家的贸易。在出口商品上使用商标,并及时在外国进行商标注册以得到对商标的法律保护,这对维护商品在当地的合法权益,扩大出口,有着重要作用。同时,商标还标志着出口商品的技术水平,表明商品的质量,代表国家的生产水平和信誉,能起到促进外贸的作用。树立商标信誉,在国际上争创驰名商标,对加强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很有益处。以前,我国在这方面注意不够,以致有的名牌商标被人冒用或抢先注册,造成很大的损失,这在今后是值得汲取的教训。



有利于开展正当竞争



商标是商品信誉好坏的标志。信誉好的商标,竞争力强,其结果必然生意兴隆;信誉不好的商标,竞争力弱,其结果必然是生意萧条。商标信誉在市场竞争中至关重要,一个有信誉的商标,对于提高商品竞争力、打开商品销路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商品在市场上接受社会检验和监督,参予竞争,这种市场竞争是商品品种、质量、价格等多种因素的竞争,而这些信息则是通过商标这一桥梁传递给消费者的,所以,企业在市场上的公正竞争,必须借助商标的参予。商标的广泛使用,把企业推向市场,而企业则成功地运用商标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同时激励企业提高商品质量,增加品种,创立和保持驰名商标,以商标这种简明有力的形式展开公平竞争,开拓市场,引导消费。



总之,商标是促进生产,繁荣市场,参加国际间市场竞争,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的一个有力工具。



四、商标和其他类似标志



商标是人们用以识别商品的标记。但是,由于反映到人们头脑中的标记是多种多样的,因此,有时候容易把一些与商标近似的其他标志认为是商标。在此我们谈谈商标与它们的区别与联系。



商标与装潢



装潢是指商品包装的表面装饰,包括图案装饰、文字设计和色彩运用。因为很多商品的商标在实际使用时常与包装装潢在一起,结果造成人们对商标和装潢不易区别的现象。其实,只要了解二者各自的特点,还是不难区别的。它们的不同之处在于:



1.商标具有专用性和长期性的特点



其形式比较稳定,在一般情况下不会改变。装潢则是非专用的,不受法律保护。其形式也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



2.使用的目的不同



商标的使用主要是为了区别商品的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装潢的目的则是为了说明和美化商品,它用艺术的语言、精美的图案真实而美观地把商品展现在人们的眼前,以美的感染力吸引消费者,帮助生产者推销商品。



3.二者的图形构成不同



商标的图形注重显著性,即要求有区别于其他商品的明显特征。而装潢的图形则注重渲染性,以美化商品为目的。例如,“长城”牌鸡肉罐头,其商标是一段蜿蜒曲折的万里长城,衬托出“长城牌”三个大字,这显然是商标。而罐头的其他部位,则画着一只蒸熟了的肥鸡,使人垂涎欲滴,显然这是装潢,没有区分生产者的作用。



4.商标不能表示商品的内容



而装潢的内容却往往与商品的内容一致。装潢上的文字应该注明商品名称、原料、成份、用途、使用方法等方面的内容。如上面提到的鸡肉罐头,决不允许以鸡作为罐头的商标,但装潢上可以画鸡,用以说明罐头里装的是鸡肉而不是其他物品。



商标与装潢之间的联系也是紧密的,设计美观的商标也可以成为商品装潢的一部分。如“凤凰”牌自行车的商标就有装潢的作用。同样,有些商品的装潢别致,在某种程度上和商标一样能起到识别商品的作用,在有些国家还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我国在1986 年为彻底禁止假冒名牌白酒的侵权行为,对全国十三家名酒厂生产的优质白酒的瓶贴和装潢,都允许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与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色彩、形状、图案或者其组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它通过人们的视觉,引起美感,给人以购买的刺激。它和商标一样,都可置于商品的表面或商品的包装上,都可以由某种图形组成,一个设计得好的商标和外观设计都能引起美感,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此外,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又都属于工业产权的重要内容。但两者从本质上讲又是不同的。首先,它们的作用不同。商标主要是区别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商品,而外观设计则起装饰商品的作用,使商品变得美观大方,它有机地与商品构成一体。其次,它们受不同的法律保护。商标权是《商标法》的保护对象,外观设计专权则是《专利法》的保护对象,因此,它们的内容以及权利、义务是不相同的。作为一个设计而言,到底是以外观设计还是以商标提出申请保护,申请人必须明确,不能模棱两可,否则,将会带来法律后果。如美国“可口可乐”饮料的瓶型,原系工业品外观设计,由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期只有5 年,且只许续展一次,也是5 年,过此期限,即被认为失去新颖性而不能再得到保护;而做为商标注册,一次有效期为20 年,且可无限续展。于是“可口可乐”公司就将“可口可乐”饮料的瓶型改作为立体商标进行了注册,获得了永久的保护。



商标与商务标语



商务标语是为了推销商品而宣传或做广告时所使用的口号。商务标语通常是和商标一起出现的,所以同商标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它又与商标有着明显的不同。商务标语的作用是宣传商品,对商品的质量、工艺、性能等进行赞美,如“美观大方”、“经久耐用”、“质量上乘”、“信誉第一”等等,这些并不能起区别商品的作用,也不能为一家企业所独占。商务标语还往往随时改变,不具有稳定性和显著性的特点。



但是,有些商务标语进行了大量宣传之后,已成为驰名商务标语,具有了显著性,能使顾客识别其使用者。如“雀巢咖啡,滴滴香浓,意犹未尽”、“金利来、银利来,男士添风采”、“牡丹虽好,还要爱人喜欢”、“车到山前必有路,有路必有丰田车”等等,这些商务标语已和其使用的商品紧密结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对于这些驰名商务标语,如有别的企业窃用,那么标语原有者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请求保护。对于极少数具有特殊独创性和文学性的商务标语,也可以成为版权的保护对象。



商标与商号



商号,也就是厂商名称或企业名称,如上海无线电十八厂,无锡电视机厂等。商号与商标的区别是:商标必须与它所标示的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而存在,而商号则是必须与制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厂商相联系而存在。如果说商标将不同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那么商号则是将整个企业同其他企业区别开来,而不必参考它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如青岛电冰箱总厂生产“琴岛海尔”牌电冰箱,“青岛电冰箱总厂”就是商号,而“琴岛海尔”则是商标。商号也是一种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但商标和商号的联系又是密切的,商号往往同时也能起到商品标记的作用。我国允许把商号作为商标注册,而且有不少的企业把商号作为商标取得了注册。如“同仁堂药店”出售的药品以“同仁堂”为注册商标,“盛锡福帽厂”出产的帽子以“盛锡福”为注册商标。在外国,商号作为商标的也屡见不鲜,如美国波音公司注册的“波音”商标,日本丰田汽车公司注册的“丰田”商标等等。以商号作为商标,使它们有机地结合为一体,既是商品的牌子又是企业的名称,不但有利于宣传,也有利于促使企业保证和提高商品质量。用商号作为商标也可使用商号名称的缩写,如哈尔滨磁化器厂生产的磁化杯商标为其商号缩写“哈磁”。但使用商号缩写时要注意实际效果,不适当的滥用缩写有时会造成令人啼笑皆非的结果。正如一段相声里说的,如果把自贡杀虫剂厂的缩写“自杀”,上海吊车厂的缩写“上吊”,怀阳轮胎厂的缩写“怀胎”等等作为商标使用,对商品销售的不良影响就可想而知了。



商标与产地标记



产地标记是商品包装上表明商品产地的标记。产地标记在不少国家中属于商标法保护的内容。但商品上的产地标记并不能被某一家特定的厂商所专有,因其性质与商标有着本质的差别。商标只能由它的所有人专有,并可以许可给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及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使用;而产地标记则可由该产地的一切人使用,并且不能由法人或自然人申请注册,也不能进行转让或使用许可。基于这一特点,因产地标记而受到侵害的就可能不是某个特定的厂商,而是可能涉及到该地区所有经营某一商品的若干厂商,因此,有权对侵犯产地标记而提起诉讼的也往往不止一家。《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中,都规定了公约及协定的成员国有义务禁止一切带有虚假产地标记的商品进口,并规定了对使用这种虚假标记的当事人应实行法律制裁。《巴黎公约》中规定的因受害而有权起诉的主体包括,在虚假产地标记所标示的国家或地区内,以及使用该标记的国家或地区内的任何生产、制做或经销同一种商品的自然人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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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在自行车上画一只凤凰,人们就知道这是凤凰牌自行车。



一、商标的概念与特征



商标的概念



在商品世界里人们在市场上亿万次接触商品,稍加留神就会发现在每个商品上都贴有各式各样的文字图形、符号等标记,这些标志就是商标法中所要研究的问题。



在世界各国的法律上,商标的定义并不是完全一样,但是,在绝大多数国家里,商标的实质是相同的。商标在商品中的生产和交换方面很重要,与人们的日常生活也有着密切的联系。商标是商品的标记。它是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为把自己新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与其他人生产或经营的同类商品显著地区别出来,而使用在一定的商品、商品包装及其他宣传品上面的专用标记。这种标记用文字、图形、字母、数码、线条、名称、颜色或声音等组成。例如,上海“凤凰牌”自行车的标记,就是上海自行车三厂生产的这种自行车的商标,以区别于“永久牌”、“飞鸽牌”自行车。同样,“蝴蝶牌”缝纫机的蝴蝶图形,并不是作为缝纫机本身的形状,而只是这种商品的商标。小霸王电子工业公司在国内首次把李扬的“小霸王其乐无穷”的声音作为商标。



商标的使用者是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而不是消费者;标志物是商品或服务,而不是物品;标志的目的是为了出售自己的商品和服务,而不是为了赠予、储备、铭志,也不是为了国家调配、管理物质的标志。商标的组成要素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说主要是文字、图形或文字图形的组合图案,现在又兴起用音响作商标。由于商标的最终目的是为了销售自己的商品和服务,所以商标必须是能够具有与他人的商标相区别的显著特征,使不同厂商的商品或服务能够区别、比较、鉴定。一些外国学者常以“商标是商品的脸”来解释商标,他们认为人的脸象征着人的名声、信誉和评价,也是这个人与那个人相区别的特征。这一比喻虽不十分科学,但对于我们理解商标的意义是有帮助的。



商标的基本特征



1)商标是使用于一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专用标记。商品是用于交换的劳动产品。商标法意义上的商品是指能够通过市场进行流通的产品,是在“一定范围”和“一定质量”上使用的商品。服务则是指广告、金融、建筑、洗涤等服务行业所为人们提供的劳务,是一种无形的商品。商标不是一般性的标志,它是专用标记,是商品的生产者或者经营者有意识地使用于商品上的标记。



2)商标是区别同一类商品的不同质量和不同的生产者和经营者的标记,它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同一类商品包括相同商品和类似商品,商标的基本功能在于对不同来源、质量和特点的同一类商品加以明显的区分,从而表明商的一定质量,树立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信誉。



3)构成商标的因素主要是文字、图形或文字与图形的组合。用文字构成的商标称“文字商标”,如“牡丹”牌电视;用图形构成的商标称“图形商标”,如长城电扇商标的城墙图案;由文字与图形结合组成的商标称“组合商标”。此外,商标与商品的名称、商店牌号既有联系,又不能相互混用。商标不能仅是一种图形文字构成的“标志”,而且必须是具有一定的名称,如“光明”牌,“灯塔”牌等。



4)商标可以通过树立信誉,标示商品的一定质量。它可以在市场上向消费者提供商品信息,反映特定商品的质量和咨询服务,使消费者认牌选购,所以商标又具有竞争性。如可口可乐公司的商标的公开标价达244 亿美元,靠的就是商标的信誉。



二、商标的分类



弄清商标的分类,对人们认识商标,正确地理解、使用和设计商标有积



极的意义,也为企业进行商标决策提供了有益的参考。当前,随着市场经济



的发展,商品品种越来越多,商标的使用也越来越广泛。从不同的角度,按



不同的标准,商标可分为不同的种类。



按照商标的构成分类



按照商标构成分类,商标可分为文字商标、图形商标、记号商标、组合商标、立体商标、非形象商标等6 种。



1.文字商标



文字商标,即用文字组成的商标。这里的文字,包括汉字、字母、数字和拼音等。



汉字商标,有由普通汉字构成的,如“松下”、“茅台”、“亚都”、“威力”等,也有用汉字变体构成某个特殊图案的,如“永久”牌自行车的商标。汉字商标的字体不限,篆书、隶书、行书、楷书、草书都可以。这些字体各具特色,篆书象征历史悠久,能唤起人们对商品商标的历史感;隶书则古朴典雅;行书活泼大方;楷书端正庄严;草书富于变化。企业可根据不同的商品的特点选用不同字体作为商标,如在中成药和酒类商标上选用篆书或隶书就比较合适。字母商标由外文字母构成,如“SONY”、“pHILIPS”等等,其字母组合可以是生造而无任何意义的,如广东出口的磁带上使用了“CKK”这个无含义字母的组合。数字商标,如“868”皮鞋,“999”胃泰,“505”神功元气袋等等。在我国,数字商标是允许的,但在世界许多国家都不予承认,很多我国的数字商标在外国注册申请都被驳回了,只有这种商标已经成为驰名商标,才可被获准注册,如英国的“555”香烟。另外,我国国内的商标,一般不允许使用外国文字,但也有出口商品的商标上加上外国文字名称的。国内用汉字组成的商标,可以在汉字下加注汉语拼音,以利于普通话的推广,但不要单独使用拼音字母作为商标,否则,不便于人们识别,也易被误认为英文。



2.图形商标



图形商标即指用图形构成的商标。这种商标以艺术作品的形式出现,给人以深刻印象,但它不同于一般的艺术作品,它要符合商标的特点,易于识别、便于记忆。



各种图形均可作为商标。用人物形象作为商标的,不宜用一些著名人物的形象,如毛泽东、孙中山、华盛顿等,更不能未经当事人同意就将其形象当做商标,否则将是侵犯他人肖像权的行为;可用一些虚构的形象,如嫦娥、孙悟空、精灵等等。用动物形象做商标的,可采用一些人们喜爱的动物,如熊猫(电视机),小白兔(儿童牙膏),也可用有一定寓意的动物形象,如金狮(自行车),冰熊(电冰箱)等。另外,花草树木、山川河流、名胜古迹等等,都可以作为商标图案使用。



图形商标不受语言文字的限制,不论在什么国家什么地区,人们只要一看见图形,就会形成印象。但图形商标的缺点是不便于呼叫,交易中不便于相互交流,特别是许多图形的称谓并不固定,呼叫时有可能造成混乱。如只画一个火炬的图形,到底是叫它“光明”牌好,还是叫它“火炬”牌好呢?因此,图形商标最要有显著特征,一看到图形,就能起到叫一个名称的作用,才是比较合适的。如在自行车上画一只凤凰,人们就知道应该叫“凤凰”牌自行车。



3.记号商标



记号商标是指由某种记号或符号组成的商标。例如三角形、菱形、波浪形等记号都可作为商标。以记号作为产品的标志起源最早。据史书记载,一现代商标的完整意义,但确具有标志生产者的意思。记号商标的特点是既简单又特别,给人以深刻的印象。如美国的英格尔——兰特公司的机械产品商标,就是取了公司名称的两个字头“I”和“R”并把它们重合书写在一起,结合组成一种与任何字母都不同的符号。



4.组合商标



组合商标是用文字、图形或记号联合而成的商标。在我国,组合商标用的最普遍,这种商标图文并茂,便于呼叫,形象生动,容易记忆,易于识别,能够引起消费者注意。设计和使用这种商标要注意结构简单、明显、清晰,使人看了能留下深刻印象。如中国的“李宁”牌商标,美国的“百事可乐”商标都是设计上乘的组合商标。组合商标要求文字与图形和谐一致,密切相关。若文字与图形毫不相关,则不能作为一个商标,更不可能是组合商标。比如图形是“山”的形状,文字却注明是“海洋”,实质上就是两个商标,是不能予以核准注册的。



5.立体商标



立体商标是指以产品外形或产品的实体包装作为商标。例如商品的容器、饮料瓶、酒瓶、香水瓶以及与商品本身联系紧密的装潢作为商标。我国现阶段尚无关于立体商标的规定。但欧美一些国家已广泛使用立体商标。如美国的“可口可乐”饮料,就是以该饮料瓶的形状作为该商品的商标。



6.非形象商标



前面提到的5 种商标均为形象商标,而非形象商标,是指以“音响”、“气味”、“电子数据传输标记”等申请商标注册。关于这种商标,我国《商标法》没有明文规定,在核准注册问题上,还有许多监测技术及审查原则尚未解决。



按照商标使用对象划分



根据商标使用对象的不同,商标又可分为使用于商品上的“商品商标”和使用于服务上的“服务商标”。



1.商品商标



使用在商品上,借以区别不同商品的商标是商品商标。商品商标按使用者的不同,可分为“制造商标”和“销售商标”。



制造商标,是指表示商品制造者的商标,又称生产商标。这种商标与“厂标”的意义相同。如“可口可乐”公司的“可口可乐”商标,日本松下电器公司的“松下”商标,荷兰菲利浦电器公司的“菲利浦”商标。使用这种商标,不仅可以把别的生产厂家与自己区别开,而且还可以和销售商利益均沾。如果在商品上不使用“制造商标”,仅有销售者的销售标记,生产商的利润就会受到侵犯,长此以往,就会使销售商独得其利,使制造商隐姓埋名,听任销售商摆布。因此,生产商使用“制造商标”是十分必要的。销售商标,是指为了表示经营者的销售商而使用的商标,也叫“商业商标”。当制造商生产能力薄弱,商标不太出名,而销售商实力相对雄厚,享有盛誉的时候,常常使用销售商标,也可以与制造商合伙使用商标。这种商标不是为了宣传生产者的标记,而是为了宣传销售者的标记。如上海郊区一些乡镇企业生产的服装,质量并不比一些著名大服装厂生产的服装差,但由于其本身的商标信誉不高,消费者往往对乡办厂生产的服装不屑一顾。于是上海有些大的百货公司和著名服装店,在这些服装上贴上了自己的“销售商标”,消费者认大公司、大商店的信誉,纷纷选购这类服装。当然,销售商标仍然要以质量取胜,严格检验商品质量,否则销售商标的信誉将受到损害。



2.服务商标



服务商标是指运输、建筑、金融等服务行业为把自己的服务与其他企业的服务区分开来而使用的商标。服务是种无形的商品,但它也有彼此相互区别的要求。如中国保险公司的服务商标是“pICC”,郑州亚细亚商场的服务商标是“野太阳”图案等等。



按照商标使用目的划分



商标除了具有区别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和服务的提供者的一般作用之外,按照商标的特殊使用目的,还可分为防御商标、联合商标、保证商标和等级商标。



1.防御商标



防御商标是指拥有驰名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在该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类别以外的不同商品上注册的同一商标。原商标为正商标,注册在另外不同类别商品上的这种商标为防御商标。商标注册人使用防御商标的目的是为了防止他人将与自己的商标相同的商标在其他商品上注册,从而冲淡自己商标的识别作用。因为对驰名商标来说,商标往往与拥有该商标的原有企业紧密相联,如一提到“柯达”牌,人们自然会联想起美国柯达公司。所以如果有别的企业在即使是不同类别的商品上使用与驰名商标相同的商标时,由于驰名商标的巨大影响力,消费者常常会误以为这些使用在其他商品上的驰名商标与原驰名商标之间存在着某种联系,甚至认为这些商标就是归原驰名商标拥有者所有,从而对商品出处产生混淆,长此下去,就会降低驰名商标的独特性和识别作用。而且一旦消费者对使用这些商标的商品质量不满意,就会迁怒到驰名商标上,使商标所有人的信誉受到损害。为了防止这些情况的出现,驰名商标所有人常常使用防御商标。如美国可口可乐公司就在许多非饮料商品上注册了“可口可乐”商标,作为防御措施。



防御商标的注册比较困难,首先是创驰名商标毕竟很不容易,而不够驰名的商标,要想超出经营范围注册,会受到种种限制。其次是该商标设计要特别新颖。如果以常用的“龙”、“凤”之类的商标申请注册防御商标,往往会因为在其他类别的商品上已有与之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进行了注册而被驳回申请。只有商标新颖,申请才可能被批准。如“琴岛海尔”在注册于其他类别时,就因为其新颖性的原因而较为容易注册。



2.联合商标



联合商标是指一个企业在相同的商品上注册几个类似的商标,或在相类似的商品上注册几个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注册联合商标的目的,不是为了每一个商的使用,而是为了保护其主要商标,防止别人影射、仿制。如杭州娃哈哈营养食品厂,在看到市场上出现了很多与“娃哈哈”近似的商标以后,又申请注册了“娃娃哈”,“哈哈娃”,“哈娃娃”等商标,与“娃哈哈”这一主商标相联合,有效遏止了侵权行为。因为联合商标主要是起保护作用,所以不受“三年不使用即取消商标权”的规定的限制,只要使用了联合商标中的某一个商标,就可视为整个联合商标都符合使用的要求。而且联合商标在转让时,必须整体转让,不允许分割转让,以防止出现同一商品或类似商品上出现两家企业使用相同或相似商标的局面。



3.保证商标



保证商标又叫证明商标,是指表明商品的质量已经过鉴定,保证或证明其质量等级的商标。通过保证商标为商品所提供的证明,商品便对消费者有更大的吸引力,从而有利于打开销路,占领市场。如国际羊毛局的“纯羊毛标志”就是世界闻名的保证商标,又如日本厂商在纯毛制品上所使用的“■—■”,在高级纯棉制品上使用的“JCC”,在优秀式样设计商品上使用的“G”等,也都是保证商标。在我国,商标局于1992 年4 月17 日确认“绿色食品”标志授于申请人农业部,农业部享有其专用权,这是我国“保证商标”的诞生。“绿色食品”标志是特定质量标志,专为证明其食品出自良好的生态环境、无公害、安全营养而设立。我国工商局和农业部规定,凡从事食品加工、生产的企业,需要在某项产品上使用“绿色食品”标志的,须按《农业部“绿色食品”标志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申请,符合标准的授予《绿色食品证书》及专用编号。



保证商标一般是由商会或其他经济团体申请注册,申请人必须对商品有检定能力并负保证责任。保证商标并不是由商标注册人使用,而是由经他指定的有条件的企业使用,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或其生产、经营的商品未达到保证标准的,不得使用保证商标。



4.等级商标



等级商标是同一厂商为了区别相同品种而不同规格、质量的商品而设立的商标。这是为便于顾客根据自己经济条件,使用习惯和使用目的对商品进行鉴别和选购而创制的。如瑞士手表“劳力士”、“欧米茄”为一类手表,而“天梭”和“浪琴”则是次于它们的副牌手表。又如上海卷烟厂根据卷烟品质、等级,分别使用“中华”牌、“牡丹”牌、“前门”牌和“飞鸟”牌的商标。



特殊性质商标



特殊性质的商标是因其功能、性质特殊而归为一类的商标,如“集体商标”、“备用商标”、“驰名商标”等。



1.集体商标



顾名思义,集体商标就是商标所有权归属于一个集体组织的商标。集体商标应由该组织的成员共同使用,由于这种商标使用成员较多,使用起来比较复杂,一般事前都应对使用条件和侵权责任专门订立章程并报请备案。集体商标不是用来标明某个特定企业生产的产品,而是用来标明一个加入该联合组织、协会或其他组织的企业的产品。集体商标一般不能转让。



2.备用商标



备用商标是指已经注册,但实际上并未使用而只是贮存在企业内部的商标,因此,也叫“贮藏商标”。它是为了在企业商标情况变化之时做应急之用,适应了某些变化较大的商品的需要。如化妆品、药品、电器用品等,多有这种性质的商标。



3.驰名商标



驰名商标又称著名商标,是指知名度很高,为公众所周知的商标。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规定,各公约成员国均有保护驰名商标的义务,如果发现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即使该驰名商标并未在该国注册,也要撤销这些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但判断商标是否驰名的具体标准,巴黎公约并无规定,而是由各国商标管理机关自行掌握。驰名商标因为它的驰名性,所以在享受的专用权利上比普通商标更大,这在本书“商标权的保护”一章中将专门谈到。我国在1991 年9 月19 日公布了我国首批驰名商标,共10 个。它们是:茅台酒、凤凰自行车、永久自行车、青岛啤酒、五粮液酒、琴岛海尔电冰箱、北极星钟、霞飞化妆品、沪州曲酒和中华卷烟。美国兰德咨询公司,在对美国、西欧、日本一万名消费者进行调查之后,评出当今世界最有影响力的十大驰名商标:“可口可乐”、“索尼”、“奔驰”、“柯达”、“迪斯尼”、“雀巢”、“麦克唐纳(麦当劳)”、“IBM”、“百事可乐”。



三、商标的作用



商标在不同性质的社会中所起的作用有所不同,但是排除社会的政治、经济因素对商标的影响外,商标一般都具有以下几方面的作用。



区别同类商品的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



在现代商品市场上,同一商品有成千上万的生产厂家。因此,消费者如果熟悉了商品的商标,也就知道是哪家企业生产的商品。这就如同一个人的脸象征一个人一样,商标作为商品的脸,成为某一企业特定商品的象征,与商品荣辱与共,代表商品的信誉,同时直接关系对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的评价。企业也因为有自己独特的商标而显示出自己的与众不同,进而使整个市场呈现出内在的活力。这是商标最本质、最基本的作用。



区别不同生产者生产商品质量的不同



消费者依据什么去选择自己所需要的商品呢?无疑是根据这些商品的商标信誉去选择,而商标信誉同商品质量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从这个意义上说,商标是代表商品一定质量的标志,企业使用商标,就等于在商品质量保证书上签了字,商品出了问题,消费者可以依其商标找到生产厂家,从而加强了消费者对企业的监督。有利于增强企业责任心,保证和提高商品质量,努力争创名牌。



便利于消费者认牌购货



由于商品品种繁多,商品的质量、等级、规格、花色、特点等各不相同,如果商品没有商标去供人们认识区分商品,那将出现十分混乱的局面,消费者将在五花八门的各色商品面前不知所措,无所适从。企业用商标把它们区分开来,使消费者根据商标去识别商品、认牌购货,节约了消费者的购物时间,增强了消费者的购物信心,引导了消费者的购物取向。同时商标也成为消费者同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之间联系的纽带。



有利于商品广告宣传



商标作为一种标志体现了商品的质量和信誉,自然也就成了商品广告的非常有效的手段。利用商标宣传商品,言简意赅、醒目突出、便于记忆,能够增强广告效果,给消费者留下深刻印象,以吸引诱发其“从速购买”的欲望,从而达到创名牌、扩大销路的效果。很多成功的广告都反复强化其商品的商标,如“新飞”牌电冰箱的电视广告,通篇广告的歌词只有一句:“新乡菲利浦,新飞。”再配以动人的画面,就给观众留下了很深的印象。其他驰名商标的广告如“松下电器”、“金利来”、“东芝”、“可口可乐”等都将其商标的宣传放在了广告最醒目的位置。



有利于美化商品



一个设计美观的商标,等于给商品穿上了一件漂亮的外衣,可以增加商品的美感,提高商品的身价,扩大商品的销路。如南京生产的“芭蕾”牌珍珠霜的设计,极具现代风格,轰动了香港市场,赢得了消费者喜爱,一下子就成为了名牌商品。又如“标志”牌轿车的商标、“霞飞”化妆品的商标都很富美感,为其品增色不少。当然,商品最重要的还是质量,只有在质量过硬的前提下,把商标设计得美观一些,才能真正增强竞争能力,相反,如果商品质量差,就是把商标设计得再美,也是无济于事。



有利于开展国际贸易



实行对外开放以来,我国对外贸易有了很大发展,商标的作用也越来越显著。在国际贸易中,商标是极为重要的,国际间的贸易离不开商标,尤其是对西方国家的贸易。在出口商品上使用商标,并及时在外国进行商标注册以得到对商标的法律保护,这对维护商品在当地的合法权益,扩大出口,有着重要作用。同时,商标还标志着出口商品的技术水平,表明商品的质量,代表国家的生产水平和信誉,能起到促进外贸的作用。树立商标信誉,在国际上争创驰名商标,对加强我国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很有益处。以前,我国在这方面注意不够,以致有的名牌商标被人冒用或抢先注册,造成很大的损失,这在今后是值得汲取的教训。



有利于开展正当竞争



商标是商品信誉好坏的标志。信誉好的商标,竞争力强,其结果必然生意兴隆;信誉不好的商标,竞争力弱,其结果必然是生意萧条。商标信誉在市场竞争中至关重要,一个有信誉的商标,对于提高商品竞争力、打开商品销路都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商品在市场上接受社会检验和监督,参予竞争,这种市场竞争是商品品种、质量、价格等多种因素的竞争,而这些信息则是通过商标这一桥梁传递给消费者的,所以,企业在市场上的公正竞争,必须借助商标的参予。商标的广泛使用,把企业推向市场,而企业则成功地运用商标取得明显经济效益,同时激励企业提高商品质量,增加品种,创立和保持驰名商标,以商标这种简明有力的形式展开公平竞争,开拓市场,引导消费。



总之,商标是促进生产,繁荣市场,参加国际间市场竞争,维护生产者和消费者利益的一个有力工具。



四、商标和其他类似标志



商标是人们用以识别商品的标记。但是,由于反映到人们头脑中的标记是多种多样的,因此,有时候容易把一些与商标近似的其他标志认为是商标。在此我们谈谈商标与它们的区别与联系。



商标与装潢



装潢是指商品包装的表面装饰,包括图案装饰、文字设计和色彩运用。因为很多商品的商标在实际使用时常与包装装潢在一起,结果造成人们对商标和装潢不易区别的现象。其实,只要了解二者各自的特点,还是不难区别的。它们的不同之处在于:



1.商标具有专用性和长期性的特点



其形式比较稳定,在一般情况下不会改变。装潢则是非专用的,不受法律保护。其形式也随着市场的变化而变化。



2.使用的目的不同



商标的使用主要是为了区别商品的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装潢的目的则是为了说明和美化商品,它用艺术的语言、精美的图案真实而美观地把商品展现在人们的眼前,以美的感染力吸引消费者,帮助生产者推销商品。



3.二者的图形构成不同



商标的图形注重显著性,即要求有区别于其他商品的明显特征。而装潢的图形则注重渲染性,以美化商品为目的。例如,“长城”牌鸡肉罐头,其商标是一段蜿蜒曲折的万里长城,衬托出“长城牌”三个大字,这显然是商标。而罐头的其他部位,则画着一只蒸熟了的肥鸡,使人垂涎欲滴,显然这是装潢,没有区分生产者的作用。



4.商标不能表示商品的内容



而装潢的内容却往往与商品的内容一致。装潢上的文字应该注明商品名称、原料、成份、用途、使用方法等方面的内容。如上面提到的鸡肉罐头,决不允许以鸡作为罐头的商标,但装潢上可以画鸡,用以说明罐头里装的是鸡肉而不是其他物品。



商标与装潢之间的联系也是紧密的,设计美观的商标也可以成为商品装潢的一部分。如“凤凰”牌自行车的商标就有装潢的作用。同样,有些商品的装潢别致,在某种程度上和商标一样能起到识别商品的作用,在有些国家还可以作为商标注册。我国在1986 年为彻底禁止假冒名牌白酒的侵权行为,对全国十三家名酒厂生产的优质白酒的瓶贴和装潢,都允许作为商标使用。



商标与外观设计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色彩、形状、图案或者其组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用于工业上应用的新设计。它通过人们的视觉,引起美感,给人以购买的刺激。它和商标一样,都可置于商品的表面或商品的包装上,都可以由某种图形组成,一个设计得好的商标和外观设计都能引起美感,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此外,商标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又都属于工业产权的重要内容。但两者从本质上讲又是不同的。首先,它们的作用不同。商标主要是区别不同生产者和经营者的商品,而外观设计则起装饰商品的作用,使商品变得美观大方,它有机地与商品构成一体。其次,它们受不同的法律保护。商标权是《商标法》的保护对象,外观设计专权则是《专利法》的保护对象,因此,它们的内容以及权利、义务是不相同的。作为一个设计而言,到底是以外观设计还是以商标提出申请保护,申请人必须明确,不能模棱两可,否则,将会带来法律后果。如美国“可口可乐”饮料的瓶型,原系工业品外观设计,由于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期只有5 年,且只许续展一次,也是5 年,过此期限,即被认为失去新颖性而不能再得到保护;而做为商标注册,一次有效期为20 年,且可无限续展。于是“可口可乐”公司就将“可口可乐”饮料的瓶型改作为立体商标进行了注册,获得了永久的保护。



商标与商务标语



商务标语是为了推销商品而宣传或做广告时所使用的口号。商务标语通常是和商标一起出现的,所以同商标有着密切的联系,但它又与商标有着明显的不同。商务标语的作用是宣传商品,对商品的质量、工艺、性能等进行赞美,如“美观大方”、“经久耐用”、“质量上乘”、“信誉第一”等等,这些并不能起区别商品的作用,也不能为一家企业所独占。商务标语还往往随时改变,不具有稳定性和显著性的特点。



但是,有些商务标语进行了大量宣传之后,已成为驰名商务标语,具有了显著性,能使顾客识别其使用者。如“雀巢咖啡,滴滴香浓,意犹未尽”、“金利来、银利来,男士添风采”、“牡丹虽好,还要爱人喜欢”、“车到山前必有路,有路必有丰田车”等等,这些商务标语已和其使用的商品紧密结合在一起,成为一个有机整体。对于这些驰名商务标语,如有别的企业窃用,那么标语原有者可以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请求保护。对于极少数具有特殊独创性和文学性的商务标语,也可以成为版权的保护对象。



商标与商号



商号,也就是厂商名称或企业名称,如上海无线电十八厂,无锡电视机厂等。商号与商标的区别是:商标必须与它所标示的特定商品或服务相联系而存在,而商号则是必须与制造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的厂商相联系而存在。如果说商标将不同企业的商品或服务区别开来,那么商号则是将整个企业同其他企业区别开来,而不必参考它所提供的商品或服务。如青岛电冰箱总厂生产“琴岛海尔”牌电冰箱,“青岛电冰箱总厂”就是商号,而“琴岛海尔”则是商标。商号也是一种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但商标和商号的联系又是密切的,商号往往同时也能起到商品标记的作用。我国允许把商号作为商标注册,而且有不少的企业把商号作为商标取得了注册。如“同仁堂药店”出售的药品以“同仁堂”为注册商标,“盛锡福帽厂”出产的帽子以“盛锡福”为注册商标。在外国,商号作为商标的也屡见不鲜,如美国波音公司注册的“波音”商标,日本丰田汽车公司注册的“丰田”商标等等。以商号作为商标,使它们有机地结合为一体,既是商品的牌子又是企业的名称,不但有利于宣传,也有利于促使企业保证和提高商品质量。用商号作为商标也可使用商号名称的缩写,如哈尔滨磁化器厂生产的磁化杯商标为其商号缩写“哈磁”。但使用商号缩写时要注意实际效果,不适当的滥用缩写有时会造成令人啼笑皆非的结果。正如一段相声里说的,如果把自贡杀虫剂厂的缩写“自杀”,上海吊车厂的缩写“上吊”,怀阳轮胎厂的缩写“怀胎”等等作为商标使用,对商品销售的不良影响就可想而知了。



商标与产地标记



产地标记是商品包装上表明商品产地的标记。产地标记在不少国家中属于商标法保护的内容。但商品上的产地标记并不能被某一家特定的厂商所专有,因其性质与商标有着本质的差别。商标只能由它的所有人专有,并可以许可给转让合同中的受让人及使用许可合同中的被许可人使用;而产地标记则可由该产地的一切人使用,并且不能由法人或自然人申请注册,也不能进行转让或使用许可。基于这一特点,因产地标记而受到侵害的就可能不是某个特定的厂商,而是可能涉及到该地区所有经营某一商品的若干厂商,因此,有权对侵犯产地标记而提起诉讼的也往往不止一家。《巴黎公约》和《马德里协定》中,都规定了公约及协定的成员国有义务禁止一切带有虚假产地标记的商品进口,并规定了对使用这种虚假标记的当事人应实行法律制裁。《巴黎公约》中规定的因受害而有权起诉的主体包括,在虚假产地标记所标示的国家或地区内,以及使用该标记的国家或地区内的任何生产、制做或经销同一种商品的自然人或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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