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明:
1. 商标代理委托书须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并注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后为有效。
2. 委托授权的商标代理权限未经特别声明的均为一般代理,即不包括商标代理组织代为①承认对方评审请求;②放弃或者变更评审请求;③撤回评审申请。如包括前述某项或多项权限,应在指定的空格内填写上述权限的相应序号;否则,视为不包括上述权限。
3. 委托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填写有关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姓名、职务栏目,并应在委托人签字盖章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
4. 商标代理权限发生变更或者解除商标代理关系的,委托人应当书面告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此委托书一式二份,一份由委托人存查,一份由委托人交由受委托的商标代理组织提交给商标评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