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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裁定:“乐帝仕LEDISHI及图”9类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haotm.cn [ 2013/4/7 10:25:5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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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013)商标异字第05795号
“乐帝仕LEDISHI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义乌博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鳄鱼恤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义乌博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义乌博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306期《商标公告》第9468650号“乐帝仕LEDISH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理,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乐帝仕lEDISH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9类“眼镜”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3147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眼镜盒”等,第3961290号“鳄鱼恤CROCODILE
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眼镜”等。被异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为一只直立行走、穿戴礼服礼帽的卡通鳄鱼,异议人引证的第603147号商标图形部分为一只双腿交叉站立、穿着横纹T恤的卡通鳄鱼,第3961290号商标图形为一只趴着的鳄鱼,双方商标在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摹仿、抄袭其引汪商标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鳄鱼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小成立,第9468650号“乐帝仕LEDISHI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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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裁定:“乐帝仕LEDISHI及图”9类商标异议裁定书
2013/4/7 10:25:59 来源:haotm.cn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013)商标异字第05795号
“乐帝仕LEDISHI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义乌博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天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鳄鱼恤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义乌博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义乌博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306期《商标公告》第9468650号“乐帝仕LEDISHI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理,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乐帝仕lEDISHI及图”指定使用于第9类“眼镜”等商品。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03147号“图形”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9类的“眼镜盒”等,第3961290号“鳄鱼恤CROCODILE
及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眼镜”等。被异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为一只直立行走、穿戴礼服礼帽的卡通鳄鱼,异议人引证的第603147号商标图形部分为一只双腿交叉站立、穿着横纹T恤的卡通鳄鱼,第3961290号商标图形为一只趴着的鳄鱼,双方商标在整体外观上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抢注、摹仿、抄袭其引汪商标证据不足。本案中,异议人请求认定其“鳄鱼图形”商标为驰名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小成立,第9468650号“乐帝仕LEDISHI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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