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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裁定:“K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haotm.cn [ 2013/3/5 14:05: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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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013)商标异字第03208号
“K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义乌博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原由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义乌博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张玉珍(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28l期《商标公告》第8597504号“K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理,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K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等,而异议人引证第25类的第9999893号“K及图”商标的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且异议人商标则太多使用在与不动产相关的服务项目上,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和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著作权证据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8597504号“K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无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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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裁定:“K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2013/3/5 14:05:34 来源:haotm.cn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013)商标异字第03208号
“K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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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北京厚德致远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代理中粮集团有限公司(原由北京邦信阳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义乌博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张玉珍(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28l期《商标公告》第8597504号“K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理,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K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内衣”等,而异议人引证第25类的第9999893号“K及图”商标的申请日期晚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日期。且异议人商标则太多使用在与不动产相关的服务项目上,双方商标指定商品和服务均有其各自不同的生产销售领域及消费对象,不属于类似商品与服务。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应不致造成相关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抄袭、摹仿、恶意抢注其引证商标并侵犯其著作权证据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8597504号“K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无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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