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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中使用公民私章的法律效力分析

来源: [ 2010/12/28 21:35: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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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商事登记过程中,公民私章在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是自备性证明文件)中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

  在登记实践中,登记主管机关经常接到关于撤销企业变更登记的申请,理由正是变更登记申请材料中的部分自备性证明文件(如授权变更委托书)系他人擅自以加盖申请人公民私章形式予以确认,申请人对此并不知情,因此该自备性证明文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认真分析公民私章的相关问题。 

  公民私章不同于单位公章。将公民私章用于证明文件时,其法律效力低于单位公章的法律效力

  单位公章是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印章。早在1993年10月,公安部就发布了《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第一条规定:“凡经营刻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经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申请经营原子印章的,还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查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未经审查、核准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从事刻制公章业务。”《通告》第二条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摆摊经营刻字业务;个体刻字人员须在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经营刻字业务。”《通告》第三条规定:“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须凭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需要跨省、市、县刻制公章的,须凭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显然,有关法规对于单位公章的刻制以及刻制单位公章经营活动都有明确的规定,将单位公章用于证明文件应当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同单位公章相比,公民私章的刻制及管理相对较松。

  在通常情况下,公民刻制私章既不需要有关机关批准,也不需要登记备案,甚至在交由刻章业经营者刻制时不需要出具公民身份证件,随意性很大。同时,关于公民私章的刻制、使用,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将公民私章用于证明文件时,其法律效力应当低于单位公章的法律效力。

  对于公民私章的法律效力应从两个方面理解

  1.公民私章具有部分确定公民个人身份的特征。

  就一般公民而言,其公民私章的管理和使用缺乏完善的管理措施。当证明文件中使用了一个公民的私章后,一般可以理解为此公民私章系该公民在真实、自愿的情况下使用。但是,也不能排除其他人在该公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公民的私章,并用于某些证明文件的可能。因此,从证据的证明力角度看,公民私章只具有部分确定公民个人身份的特征。

  当然,在某些特殊行业,具有特殊身份的公民所公开使用的私章具有公示性,其法律效力应等同于该公民的签名或指印。在这种情况下,当该公民的私章被用于证明文件时,其证明结果对该公民应当具有约束力,该证明文件上的公民私章证明应当具有法律效力。比如行政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的私章、企业票据的签章等,都会经过相关部门的存档备案,都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进行保管,对于这类公民私章的使用也有相应的管理规定。因此,这类公民私章具有公示的效力,行政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以自己不知情而否认相关证明文件中使用公民私章的真实性。

  2.公民私章具有不能完全确定公民个人身份的特性。

  从一般意义上讲,公民私章与公民个人签名的使用常常可以相互代替。但公民的个人签名具有唯一性和不可伪造性,而公民私章则不具有唯一性和不可伪造性。尤其是因为公民存在同名同姓的可能以及在公民私章刻制方面缺乏严格管理等,公民私章还可能存在多个公民的私章相同或者同一公民使用多个私章的情形,这就使得公民私章并不能完全确定公民个人的真实身份。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审慎审查申请材料中的公民私章使用情况,最好要求当事人另行签名确认,以避免不必要的登记风险

  就登记主管机关而言,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应当审慎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于相关证明文件中的公民私章使用情况,更应当慎重对待。如果接到关于撤销企业变更登记的申请,在没有收集到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不宜简单确定授权变更委托书等有关证明文件的真伪。

  从授权变更委托书本身看,如果其在进行权利主体的确认时使用的是公民私章,在不能确定授权变更委托书真伪的情况下,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将这种代理行为视为效力待定合同。对于这种合同,需要在得到当事人的确定后方能生效。因此,登记主管机关是否依申请人申请,对原先作出的变更登记予以撤销,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变更登记申请材料中的授权变更委托书能否得到授权人的追认。当然,更加主动的方法是加强审查,严格把关,特别是对上述效力待定的证明文件,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予以认真核对。如果其中的自备性证明文件(如授权变更委托书等)中使用了公民私章,最好要求当事人另行签名确认,以避免不必要的登记风险。



好商标网 转自 国家工商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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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中使用公民私章的法律效力分析
2010/12/28 21:35:46 来源:

      在商事登记过程中,公民私章在企业提交的申请材料(主要是自备性证明文件)中使用的频率越来越高。

  在登记实践中,登记主管机关经常接到关于撤销企业变更登记的申请,理由正是变更登记申请材料中的部分自备性证明文件(如授权变更委托书)系他人擅自以加盖申请人公民私章形式予以确认,申请人对此并不知情,因此该自备性证明文件并不具有法律效力。所以,登记主管机关应当认真分析公民私章的相关问题。 

  公民私章不同于单位公章。将公民私章用于证明文件时,其法律效力低于单位公章的法律效力

  单位公章是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印章。早在1993年10月,公安部就发布了《关于加强刻字业治安管理打击伪造印章犯罪活动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通告》第一条规定:“凡经营刻字业务的单位和个人,须经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审查同意,申请经营原子印章的,还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查批准,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后,方准开业。未经审查、核准登记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准从事刻制公章业务。”《通告》第二条规定:“禁止在公共场所摆摊经营刻字业务;个体刻字人员须在当地公安机关指定的地点经营刻字业务。”《通告》第三条规定:“需要刻制公章的单位,须凭上一级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到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需要跨省、市、县刻制公章的,须凭单位所在地县、市(区)以上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到刻制地同级公安机关办理准刻手续。”显然,有关法规对于单位公章的刻制以及刻制单位公章经营活动都有明确的规定,将单位公章用于证明文件应当具有较高的法律效力。

  同单位公章相比,公民私章的刻制及管理相对较松。

  在通常情况下,公民刻制私章既不需要有关机关批准,也不需要登记备案,甚至在交由刻章业经营者刻制时不需要出具公民身份证件,随意性很大。同时,关于公民私章的刻制、使用,至今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因此,将公民私章用于证明文件时,其法律效力应当低于单位公章的法律效力。

  对于公民私章的法律效力应从两个方面理解

  1.公民私章具有部分确定公民个人身份的特征。

  就一般公民而言,其公民私章的管理和使用缺乏完善的管理措施。当证明文件中使用了一个公民的私章后,一般可以理解为此公民私章系该公民在真实、自愿的情况下使用。但是,也不能排除其他人在该公民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使用该公民的私章,并用于某些证明文件的可能。因此,从证据的证明力角度看,公民私章只具有部分确定公民个人身份的特征。

  当然,在某些特殊行业,具有特殊身份的公民所公开使用的私章具有公示性,其法律效力应等同于该公民的签名或指印。在这种情况下,当该公民的私章被用于证明文件时,其证明结果对该公民应当具有约束力,该证明文件上的公民私章证明应当具有法律效力。比如行政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其法定代表人的私章、企业票据的签章等,都会经过相关部门的存档备案,都有专门机构或者人员进行保管,对于这类公民私章的使用也有相应的管理规定。因此,这类公民私章具有公示的效力,行政机关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不能以自己不知情而否认相关证明文件中使用公民私章的真实性。

  2.公民私章具有不能完全确定公民个人身份的特性。

  从一般意义上讲,公民私章与公民个人签名的使用常常可以相互代替。但公民的个人签名具有唯一性和不可伪造性,而公民私章则不具有唯一性和不可伪造性。尤其是因为公民存在同名同姓的可能以及在公民私章刻制方面缺乏严格管理等,公民私章还可能存在多个公民的私章相同或者同一公民使用多个私章的情形,这就使得公民私章并不能完全确定公民个人的真实身份。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审慎审查申请材料中的公民私章使用情况,最好要求当事人另行签名确认,以避免不必要的登记风险

  就登记主管机关而言,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时,应当审慎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对于相关证明文件中的公民私章使用情况,更应当慎重对待。如果接到关于撤销企业变更登记的申请,在没有收集到足够证据的情况下,不宜简单确定授权变更委托书等有关证明文件的真伪。

  从授权变更委托书本身看,如果其在进行权利主体的确认时使用的是公民私章,在不能确定授权变更委托书真伪的情况下,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将这种代理行为视为效力待定合同。对于这种合同,需要在得到当事人的确定后方能生效。因此,登记主管机关是否依申请人申请,对原先作出的变更登记予以撤销,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变更登记申请材料中的授权变更委托书能否得到授权人的追认。当然,更加主动的方法是加强审查,严格把关,特别是对上述效力待定的证明文件,登记主管机关应当予以认真核对。如果其中的自备性证明文件(如授权变更委托书等)中使用了公民私章,最好要求当事人另行签名确认,以避免不必要的登记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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