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段时间,美国昔日的篮球巨星迈克尔乔丹已经向中国法院,提出了中国的运动品牌侵犯其姓名权的民事诉讼。目前,这个案子,中国法院已经开始接受受理。这还是一个跨越着太平洋的民事诉讼,同时这个案子还牵涉着乔丹在全球球迷中的影响,也牵涉着众多明星的名字被抢注的重大影响。乔丹冻死也是一家上市公司,切身地考虑到这其中中国投资者和管理者的切身的利益,也因为这层关系,也便注定了引起中国内外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这个案子,迄今还没有开庭,就连其中的基本事实也还尚未查清,所以,现在怎么样谁也不用因此负责任。但是,很了解的便是,这个案子无论是原告还是被告都面临着一些基本的法律和事实的问题。首先,我们必须明确的便是,公民的姓名权和企业的商标权专用权究竟是孰高孰低的问题。且说公民的姓名权和企业的商标权都是理应是依法受到保护的民事权利,按理来说这些都是并行不悖的,远没有高低贵贱的差别。更甚至与,不仅是名人,就连是普通的人也是应该受到相应的法律的保护的。再者就是,需要质疑的是是否无论是企业的自由设计的文字的想象力、创造力的是否应该受到相应的保护?除了上述两点以外,需要注意的一个问题便是,一个企业是否可以借用别人的信命来作为商标呢?又或者说仅仅是作为一个与其相关的的一个产业的文字商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