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说,经常上网的朋友应该都知道苹果和唯冠的商标侵权案吧。这个案子也在我国法律界展现了非常热烈的讨论。且说支持和反对前段时间二审的声音都有,且主要集中在以下两点,一则在于深圳唯冠的出售行为是否已经构成了表见代理或者说隐名代理呢?再者就是,如果说苹果真的有违反法律的话,那么我们又该如何判断他们需要承担的违约的成本呢?
这个时候,世界各地便出现了一种思考,不管最后的法律的是如何定案,那么我们是否有办法一箭双雕呢?如何做,才能够竟让这些违法法律的公司得到相应的惩罚,特别是这些有违反我国法律的公司?又能够避免那些违反诚信的投机者得逞呢?且说这个案子两审,苹果分别以表见代理和隐名代理作为主见,但是这一些又都是不符合我们中国的法律的。但是,现在只要了解这个案子的人都应该多少知道,曾经在《商标代理委托书》签字的麦世红是否代表深圳唯冠,这些案子是否对唯冠有法律的约束力,便无疑成为了这个案子的关键性的问题。笔者认为,虽然苹果的两次代理均难以成立,但是这个案子中的授权和还是可以构成表见代表的。要说理由嘛,一在于需要考察本案子中合同的效力,这个理应是按照合同的定力的时间为准的。但是这个现在暂存很大的争议。再者就是其中说的关于十个商标的问题,在唯冠却只承认卖了八个,大陆的两个并没有卖。
怎么说呢?表见代表和表见代理虽然仅仅只是差了一个字,但是却造成了天壤之别,用一句老话,那便是,欲知故事后情,请听下回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