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3月8日,汉可可精武公司收到了北京高院送达的通知,表示已驳回天津方面的上诉,维持北京中院的一审判决结果。自此,备受人们争议的“精武”商标争夺案终于尘埃落定,今后,天津境内将不会出现“精武”商标的涉鸭产业。
整个事件要从2005年说起。天津市鑫宏食品厂于2005年注册了第29类的“精武及图”商标,核定商品为“冻肉、香肠、鱼片”等,其中不包括“鸭脖类”食品。2007年,该品牌商标转让至天津精武公司名下,且在不久之后,天津精武公司向国家商标局申请增加注册为“精武”商标,核准商品包括“鸭脖类”食品。这一情况被武汉可可精武公司发现后,其公司立即向商标局提出了异议。
2008年12月10日,经商标局裁定,该异议不成立。在武汉方面提出复审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又于2010年6月7日作出裁定,被异议的商标“精武及图”在“熟鸭脖、熟鸭、熟鸭内脏”商品上不予核准注册。然而,天津精武公司对该结果表示不服,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裁定。2010年11月11日,法院一审判决结果是驳回天津公司诉讼请求。而后,该公司又向北京高院提起上诉,可是又被北京高院驳回,维持一审判决。
精武商标的知识产权维护案件很复杂,历时也非常之长,历经了我国商标注册所有的行政程序和法律程序,这在全国知识产权案例中都是十分罕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