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潍柴商标 李鬼被判赔50万 本来已经声名远播的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创建于2002年,总部位于美丽的世界风筝之都——山东潍坊。令公司负责人不满的是,近期市场上出现了一家山寨版的“潍柴”——山东潍柴工贸有限公司。据了解,这家公司与潍柴动力股份有限公司、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毫无关系,但却冒用了“潍柴”的名字。
为了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潍柴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和潍柴动力有限公司做为原告,联合将山寨版的“潍柴”告上了法庭。原告公司认为,“潍柴”是其多年使用的简称和企业字号,拥有“潍柴”的在先使用权。被告山东潍柴工贸公司恶意注册“潍柴”字号及与“潍柴”相关的商标并生产、销售侵权商品,构成不正当竞争关系。
经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认为,“潍柴”是驰名的经备案的企业简称和已获注册的企业字号,与两原告已建立稳定的联系。山东潍柴工贸有限公司将“潍柴”做为其企业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遂判决三被告停止侵权,赔偿量原告经济损失50万元。山东高院二审中,上诉人山东潍柴工贸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生效。
山东高院工作人员在评析案件时告诉记者,本案涉及知名度较高的企业简称和字号的法律保护问题。企业简称能否给予企业名称权保护,应当从简称的来源、使用情况等方面来确定。
品牌被冒用 “红领”维权挽回30万损失
枣庄矿业集团和枣矿新安煤业有限公司的员工们拿到了公司发放的福利——“红领”衬衫,但是这些衬衫怎么看都不舒服,而且质量也不像是名牌衬衫。由于本次发放的量比较大,很多对衬衫质量不满的员工开始向青岛红领集团有限公司反映问题。
获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红领集团的工作人员立刻展开了调查,结果发现这批衬衫并不是红领集团出品的,而且衬衫的质量非常低劣。为了维护企业名誉和合法权益,青岛红领集团将枣矿及其旗下的新安煤业告上了法庭。
枣庄市中院一审判决认为,被告发放的被诉侵权衬衣与原告的正牌衬衣存在明显不同,属于假冒产品。虽然发放的是假冒产品,但两被告公司却拒不透露假冒衬衣的来源,其行为侵害了原告的商标专用权,遂判决两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万元。山东高院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据了解,本案中被告曾辩称其实煤炭生产企业,发放衬衣的行为属于使用行为而非生产,不应当承担商标侵权责任。法院认为,被告向其职工大量发放假冒原告注册商标的衬衣,并拒不透露来源,主观恶意明显,应推定其是侵权衬衣的生产者。
同时,德州的建筑专利纠纷案、威海连续注射器注射量调节装置纠纷案、烟台张裕商标专用权纠纷案、高露洁商标专用权纠纷案、青岛埃诺克化工侵犯着作权纠纷案等10个知识产权纠纷案件也在发布会上进行了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