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产品能够有一个更好的销路,某食醋食品有限公司将其生产的“恒玲”牌醋产品打上了“镇江工艺陈醋”的字样,同时该商品包装上“恒玲”字体并不明显,而“镇江陈醋”四个字却相对凸出。针对以上事实,江苏省镇江市醋业协会以侵犯“镇江陈醋”商标权为由将恒玲公司起诉至人民法院。
被告恒玲公司在法庭上陈诉了自己的管段,其生产的陈醋标明了“恒玲”商标,并没有达到侵害“镇江陈醋”的商标权,虽然该公司在其生产的产品上标注了“镇江陈醋”四个字,但该企业也同时表明了这只是一种加工工艺,而且生产的产品仅不到100箱,同时工商部门已经对这些产品进行了全部销毁同时对企业进行了行政处罚,所以其实该公司并未通过这些产品获得相应的利益。
原告依法享有“镇江陈醋”的商标所属权,并且有权对于侵犯的企业提起相应的赔偿要求,同时也拥有保护自己商标不被损害的权利。但是同原告镇江醋协在此次案件中并没有提供相应的对于这次世界是否造成了直接经济损失的证据,同时对于这个案件来说并没有确切的证据证明恒玲公司因侵权而获利。
由此可以看出一定不要趁着一是所需去盗取他人的商标,这将会是偷鸡不成反蚀一把米的结果。企业一定要严格的规范自己不要贪图一时的销售额而去触动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