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了解不同国家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政策可以看出商标对一个企业的重要性和不可替代性。
在美国其国内制定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驰名商标的概念,商标法还是反不正当竞争法中都没有对驰名商标进行定义,其对驰名商标的界定和划分主要是通过具体的不同判例来进行体现。在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声誉的商标即是美国对驰名商标概念的大致理解,所以其对驰名商标的判定界限比较模糊。
《日本商标法》规定为“在需要者之间广泛知晓”,明确了驰名商标知晓范围是“相关公众”即为驰名商标的范围。《关于周知商标、著名商标的保护的审查标准》于1999年日本特许厅公布,该标准中涉及到了保护驰名商标是不以注册为前提,以及驰名商标的认定不是以本国驰名为必须条件。
德国、法国、希腊这三国国家则是通过本国的商标法或反不正当竞争法对驰名商标进行相应的保护。虽然对于驰名商标的概念也都没有作出清晰的界定,但是,通过这几个国家对驰名商标的保护来看,这些国家法律将在相关公众范围享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作为驰名商标的基本界定。
驰名商标拥有丰富的市场含义和市场竞争力所以是商标法保护的主要对象和重点对象,同时也是最易遭到侵权的对象。世界各国都积极地展开保护驰名商标的政策和设立相关的法律法规体现了商标在市场竞争力中越来越重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