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浪莎”商标拥有者浪莎针织有限公司将7名涉嫌侵犯其商标权的销售商告上北京市丰台区法院。
浪莎公司成立于1995年,是全球最大的袜业生产厂家,具有广泛的知名度。该公司于1998年依法申请并取得“浪莎”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但是个体经营者刘先生、赵先生等7人使用与浪莎公司相同的商标销售相同产品。这些产品做工粗糙、质量 低劣,严重损害了浪莎公司市场信誉并且欺骗消费者,因此“浪莎”请求法院判令7名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支出共计50万元。法院经审理认为,浪莎公司是“浪莎”文字及图组合商标的注册人,因此“浪莎”商标专用权依法受法律保护。最后法院认定涉案商品为侵权商品。刘先生等7人销售侵权商品的行为侵害了浪莎公司对“浪莎”商标所享有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除了应承担停止侵权的法律责任外,还应赔偿浪莎公司的经济损失及为案件所支出的合理费用。
“浪莎”商标在2002年3月被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2004年9月被国家质检总局认定为中国名牌产品。2010年5月被中国品牌研究院认定品牌价值12亿元。很多企业或个人因利益所趋,心生邪念,因为它们看到了品牌商标的价值,生活中消费者常有这样的购物心理,购买产品看商标,商标似乎成了衡量产品好坏的标准,因此商标与产品的价值密不可分,商标也成为一种隐形资产,价值不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