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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假冒“呋喃丹”商标侵权案分析

来源:haotm.cn [ 2013/5/18 9:29: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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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61月某日,上海市闸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美国FNC公司关于商标侵权的投诉,投诉中详细阐述了关于上海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经销假冒“呋喃丹”商标农药事件,指控该公司侵犯了美国FNC公司于我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呋喃丹牌农药商标专用权。此事件是该类侵犯他人已注册商标的典型案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我们分析以下几点:



第一,要区分上海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是“明知”或者“应知”。明知属于一种故意而为之的过错,归属于侵害他人的行为,此行为比较易于做出认定。应知是一种过失,指销售者出售的商品实为侵权商品,但由于粗心没有注意,进而发生商标侵权行为。案件中,上海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在受到商标注册人警示后,仍然大批量继续出售“呋喃丹”商品,可以判定为一种明知而为的行为范畴。因此,上海市闸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推定其为“明知”。



第二,依据法律条款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不是以人主观意识过错而构成要件,只要有侵犯事实,即使没有主观过失,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同时理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也就是说,上海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此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



依据此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在商品流通销售领域中判定商标侵权行为难度较大,一般的受理单位在办理案件中,需要做出大量细致入微的工作,上海市闸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商标侵权案件,赢得了来自美国FNC公司的高度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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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销假冒“呋喃丹”商标侵权案分析
2013/5/18 9:29:05 来源:haotm.cn







19961月某日,上海市闸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接到美国FNC公司关于商标侵权的投诉,投诉中详细阐述了关于上海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经销假冒“呋喃丹”商标农药事件,指控该公司侵犯了美国FNC公司于我国境内依法注册的呋喃丹牌农药商标专用权。此事件是该类侵犯他人已注册商标的典型案件。结合本案实际情况,我们分析以下几点:



第一,要区分上海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是“明知”或者“应知”。明知属于一种故意而为之的过错,归属于侵害他人的行为,此行为比较易于做出认定。应知是一种过失,指销售者出售的商品实为侵权商品,但由于粗心没有注意,进而发生商标侵权行为。案件中,上海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在受到商标注册人警示后,仍然大批量继续出售“呋喃丹”商品,可以判定为一种明知而为的行为范畴。因此,上海市闸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推定其为“明知”。



第二,依据法律条款规定,商标侵权行为不是以人主观意识过错而构成要件,只要有侵犯事实,即使没有主观过失,也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同时理应承担商标侵权责任。也就是说,上海市农业生产资料公司此行为已构成商标侵权。



依据此案例我们可以发现,在商品流通销售领域中判定商标侵权行为难度较大,一般的受理单位在办理案件中,需要做出大量细致入微的工作,上海市闸北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商标侵权案件,赢得了来自美国FNC公司的高度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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