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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引发商标战 “凯悦”状告“金凯悦”侵权

来源:haotm.cn [ 2013/3/18 9:4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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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边是国际酒店大鳄,一边是省内知名酒店品牌,因酒店名称仅一字之差,引发数宗商标权官司。3月15日,凯悦国际酒店集团(以下简称“凯悦酒店”)诉广东名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凯悦酒店”)等侵权案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凯悦酒店以对方侵犯其商标权、企业名称字号权,并从中不当得利为由,索赔800万元。法庭上,双方就商标使用前后、商标使用是否会误导消费者等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控诉缘由:商标近似导致消费误导



凯悦酒店此番状告金凯悦酒店共涉及4宗案件,广东名冠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金凯悦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名冠金凯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寮步金凯悦酒店、凤岗金凯悦酒店、石龙金凯悦酒店、江门金凯悦酒店等多家公司和酒店被推上被告席。



庭审一上来,凯悦酒店的辩护律师便拿出多项证据称,凯悦酒店集团为一家享誉世界和业界领先的酒店管理公司,拥有一个覆盖全球45个国家超过450多个酒店机构的酒店网络,在中国市场上经营原告品牌的酒店已有超过25年的历史,共有18家,涉及包括东莞在内的13个城市。其独创的“HYATT”及对应中文“凯悦”作为在中国的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有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早在1986年8月,天津凯悦酒店在天津成立,标志其品牌正式进入中国。而金凯悦酒店最早则到1994年才在寮步首次出现。”,凯悦酒店方面认为,金凯悦酒店使用的“金凯悦”文字商标,完全包含了凯悦酒店的“凯悦”商标,与凯悦酒店的商标构成相近似。



基于凯悦酒店的“凯悦”商标在酒店服务领域中早已建立的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相关公众看到“金凯悦”商标,极易误认为使用该商标的服务是凯悦酒店提供的,或至少误认为金凯悦酒店是基于凯悦酒店的授权而从事相关的酒店经营,可能导致消费者会出于对凯悦酒店及其关联公司和被许可人所提供服务品质之信任,而入住金凯悦所设立的酒店。



凯悦酒店的辩护律师认为,上述因商标相近似导致的消费误导,使金凯悦可以从中获取不当利益。这一“搭便车”行为有悖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凯悦酒店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除提出800万元的索赔外,凯悦酒店方面在4宗案件的起诉书上均提出,要求金凯悦酒店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凯悦”字样,并停止使用“凯悦商标”的行为,包括在酒店服务、酒店配套设施及配套用品以及相关宣传活动中停止使用“凯悦”商标。



庭审焦点:工商登记材料成举证关键



针对上述控诉,金凯悦酒店方面均予以否认。天津凯悦酒店的成立时间是判断凯悦酒店进入国内市场时间的重要依据。金凯悦酒店的辩护律师认为,凯悦酒店方面现场没法提供天津凯悦酒店的工商登记资料等核心证据,以证明该酒店成立于1986年,不能确认凯悦酒店使用“凯悦”二字的时间早于金凯悦酒店。此外,直到2006年,凯悦酒店的中文名称商标书才正式更名为“凯悦”,而此前一直使用的是另外的中文名称。



该辩护律师称,与之相比,金凯悦酒店早在2000年便获得相关中文商标,2005年还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自身具备一定的知名度,且金凯悦酒店在商标的使用方式上也与凯悦酒店存在明显区分,消费者一看便知,不存在商标侵权导致消费误导、甚至不当获利的情况。



对于上述说法,凯悦酒店的辩护律师持不同看法。凯悦酒店方面认为,中文商标“凯悦”系其英文商标“HYATT”的翻译,二者通常共同使用于所申请的服务项目上,在凯悦酒店经过20多年的持久使用和宣传后,应具备极高的知名度,在酒店业内部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形成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其权益依法受到保护。至于缺乏核心证据部分,凯悦酒店方面表示可以在两周之内补充提供。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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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字之差引发商标战 “凯悦”状告“金凯悦”侵权
2013/3/18 9:40:00 来源:haotm.cn

一边是国际酒店大鳄,一边是省内知名酒店品牌,因酒店名称仅一字之差,引发数宗商标权官司。3月15日,凯悦国际酒店集团(以下简称“凯悦酒店”)诉广东名冠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凯悦酒店”)等侵权案在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凯悦酒店以对方侵犯其商标权、企业名称字号权,并从中不当得利为由,索赔800万元。法庭上,双方就商标使用前后、商标使用是否会误导消费者等焦点展开激烈辩论。




控诉缘由:商标近似导致消费误导



凯悦酒店此番状告金凯悦酒店共涉及4宗案件,广东名冠集团有限公司、广东金凯悦酒店集团有限公司、东莞市名冠金凯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及寮步金凯悦酒店、凤岗金凯悦酒店、石龙金凯悦酒店、江门金凯悦酒店等多家公司和酒店被推上被告席。



庭审一上来,凯悦酒店的辩护律师便拿出多项证据称,凯悦酒店集团为一家享誉世界和业界领先的酒店管理公司,拥有一个覆盖全球45个国家超过450多个酒店机构的酒店网络,在中国市场上经营原告品牌的酒店已有超过25年的历史,共有18家,涉及包括东莞在内的13个城市。其独创的“HYATT”及对应中文“凯悦”作为在中国的企业字号和注册商标,有极高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早在1986年8月,天津凯悦酒店在天津成立,标志其品牌正式进入中国。而金凯悦酒店最早则到1994年才在寮步首次出现。”,凯悦酒店方面认为,金凯悦酒店使用的“金凯悦”文字商标,完全包含了凯悦酒店的“凯悦”商标,与凯悦酒店的商标构成相近似。



基于凯悦酒店的“凯悦”商标在酒店服务领域中早已建立的极高知名度和影响力,相关公众看到“金凯悦”商标,极易误认为使用该商标的服务是凯悦酒店提供的,或至少误认为金凯悦酒店是基于凯悦酒店的授权而从事相关的酒店经营,可能导致消费者会出于对凯悦酒店及其关联公司和被许可人所提供服务品质之信任,而入住金凯悦所设立的酒店。



凯悦酒店的辩护律师认为,上述因商标相近似导致的消费误导,使金凯悦可以从中获取不当利益。这一“搭便车”行为有悖公认的商业道德,损害了凯悦酒店的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除提出800万元的索赔外,凯悦酒店方面在4宗案件的起诉书上均提出,要求金凯悦酒店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凯悦”字样,并停止使用“凯悦商标”的行为,包括在酒店服务、酒店配套设施及配套用品以及相关宣传活动中停止使用“凯悦”商标。



庭审焦点:工商登记材料成举证关键



针对上述控诉,金凯悦酒店方面均予以否认。天津凯悦酒店的成立时间是判断凯悦酒店进入国内市场时间的重要依据。金凯悦酒店的辩护律师认为,凯悦酒店方面现场没法提供天津凯悦酒店的工商登记资料等核心证据,以证明该酒店成立于1986年,不能确认凯悦酒店使用“凯悦”二字的时间早于金凯悦酒店。此外,直到2006年,凯悦酒店的中文名称商标书才正式更名为“凯悦”,而此前一直使用的是另外的中文名称。



该辩护律师称,与之相比,金凯悦酒店早在2000年便获得相关中文商标,2005年还获得广东省著名商标,自身具备一定的知名度,且金凯悦酒店在商标的使用方式上也与凯悦酒店存在明显区分,消费者一看便知,不存在商标侵权导致消费误导、甚至不当获利的情况。



对于上述说法,凯悦酒店的辩护律师持不同看法。凯悦酒店方面认为,中文商标“凯悦”系其英文商标“HYATT”的翻译,二者通常共同使用于所申请的服务项目上,在凯悦酒店经过20多年的持久使用和宣传后,应具备极高的知名度,在酒店业内部形成唯一对应的关系,形成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其权益依法受到保护。至于缺乏核心证据部分,凯悦酒店方面表示可以在两周之内补充提供。目前,该案还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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