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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人难确认侵权范围难估量法官提醒

来源:haotm.cn [ 2013/1/28 9:54:2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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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博侵权常见形态: □发布信息诽谤侮辱他人□随意公布他人真实信息□未经允许上传他人照片□未作说明用了原创微博




  由于微博服务提供者难以对使用人发言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某种程度上,微博也成为了谣言集散地。侵害他人权利的内容时有出现,一经人转发,损害后果就呈几何状增长,对他人权利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法官范春郁介绍,常见的微博侵权主要有四大类型:发布相关信息诽谤、侮辱他人;随意公布他人真实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未经允许上传他人照片;未作说明用了原创微博。



  法官表示,这类案件表现为侵权博主均较年轻,对微博言论的后果无客观认识,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另外,此类案件双方多存恩怨,博主大多因不当的方式构成了侵权。



  有的人为逞一时口舌之快,在微博上发布不实信息或言论侮辱、诽谤他人很可能会构成侵权;有的人因为个人恩怨,在微博搞起骂战,把别人的真实信息一一透露很可能会构成侵权。



  调研中,法官还发现,微博侵权确认中存在两大困难:



  一是取证难。微博不要求使用人必须用真实名字在微博中发言,网名可随意使用甚至可经常变换,故要取证证明某一网名的使用者是现实中的某人有相当难度。另外,微博言论发布以数据的形式存在于网络服务器中,使用者一般可以在自己的电脑上操作,从而删除该数据,这些数据一经删除即不可恢复。这种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可能自侵权行为得以实施,并达到损害后果后即将其言论删除,使法院或律师难以取证证明其侵害行为的存在。



  二是微博侵权范围难估量。微博的开放性和共享性,使微博的内容能快速在网上传播,评论、转发等功能也使微博内容呈点面扩散,一般来说,侵权范围很难估量。



  法官建议,人们在使用微博时要尽可能谨慎,避免出现因不小心转发而发生的侵权行为,如遇侵犯名誉权或肖像权等行为时,也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在微博发帖,应注意言辞,不得宣扬他人隐私、丑化他人人格、使用侮辱诽谤方式损害他人名誉,上述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的,就涉嫌侵犯公民名誉权。



  此外,需特别注意的是即使是发自己和别人的合照,最好也征求一下他人的同意,尤其是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照片。比如你在街上拍到一对看上去很甜蜜的情侣,发到网上,本意可能是传播正能量,但万一照片中的两人是某种不宜公开的关系,由此给对方造成困扰,也可能会涉嫌构成侵权。如果微博发帖者用了他人的原创微博,包括文字和图片等,都没有作出转载或引用的说明,也很可能会构成侵权,这也是最容易被人们忽略的一点。



  其次,要注意搜集和保全证据,包括博主的网名、IP地址、网络服务提供者、微博内容等。若有必要,可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帮助搜集证据,并由公证处对相关证据进行公证固定。证据搜集程序完成后,可委托专业律师向博主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发送律师函,通知侵权者通过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消除影响,并就损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处理,或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



  最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有义务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博主利用微博平台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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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人难确认侵权范围难估量法官提醒
2013/1/28 9:54:22 来源:haotm.cn

微博侵权常见形态: □发布信息诽谤侮辱他人□随意公布他人真实信息□未经允许上传他人照片□未作说明用了原创微博




  由于微博服务提供者难以对使用人发言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某种程度上,微博也成为了谣言集散地。侵害他人权利的内容时有出现,一经人转发,损害后果就呈几何状增长,对他人权利和社会秩序造成严重危害。



  浙江省嘉兴市南湖区人民法院法官范春郁介绍,常见的微博侵权主要有四大类型:发布相关信息诽谤、侮辱他人;随意公布他人真实姓名、出生年月、工作单位、手机号码、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未经允许上传他人照片;未作说明用了原创微博。



  法官表示,这类案件表现为侵权博主均较年轻,对微博言论的后果无客观认识,未意识到自己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另外,此类案件双方多存恩怨,博主大多因不当的方式构成了侵权。



  有的人为逞一时口舌之快,在微博上发布不实信息或言论侮辱、诽谤他人很可能会构成侵权;有的人因为个人恩怨,在微博搞起骂战,把别人的真实信息一一透露很可能会构成侵权。



  调研中,法官还发现,微博侵权确认中存在两大困难:



  一是取证难。微博不要求使用人必须用真实名字在微博中发言,网名可随意使用甚至可经常变换,故要取证证明某一网名的使用者是现实中的某人有相当难度。另外,微博言论发布以数据的形式存在于网络服务器中,使用者一般可以在自己的电脑上操作,从而删除该数据,这些数据一经删除即不可恢复。这种情况下,侵权行为人可能自侵权行为得以实施,并达到损害后果后即将其言论删除,使法院或律师难以取证证明其侵害行为的存在。



  二是微博侵权范围难估量。微博的开放性和共享性,使微博的内容能快速在网上传播,评论、转发等功能也使微博内容呈点面扩散,一般来说,侵权范围很难估量。



  法官建议,人们在使用微博时要尽可能谨慎,避免出现因不小心转发而发生的侵权行为,如遇侵犯名誉权或肖像权等行为时,也要学会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在微博发帖,应注意言辞,不得宣扬他人隐私、丑化他人人格、使用侮辱诽谤方式损害他人名誉,上述行为造成一定影响的,就涉嫌侵犯公民名誉权。



  此外,需特别注意的是即使是发自己和别人的合照,最好也征求一下他人的同意,尤其是可能造成不良影响的照片。比如你在街上拍到一对看上去很甜蜜的情侣,发到网上,本意可能是传播正能量,但万一照片中的两人是某种不宜公开的关系,由此给对方造成困扰,也可能会涉嫌构成侵权。如果微博发帖者用了他人的原创微博,包括文字和图片等,都没有作出转载或引用的说明,也很可能会构成侵权,这也是最容易被人们忽略的一点。



  其次,要注意搜集和保全证据,包括博主的网名、IP地址、网络服务提供者、微博内容等。若有必要,可咨询或委托专业律师帮助搜集证据,并由公证处对相关证据进行公证固定。证据搜集程序完成后,可委托专业律师向博主或网络服务提供者发送律师函,通知侵权者通过删除、屏蔽等必要措施消除影响,并就损失赔偿问题进行协商处理,或向法院提起维权诉讼。



  最后,网络服务提供者也有义务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博主利用微博平台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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