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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商标被认定驰名商标 低成本高收益成抢注动机

来源:haotm.cn [ 2012/12/4 9:33: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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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本是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是商家良好信誉的载体,可如今充斥市场的“百度”牌避孕套、“水立方”牌白酒甚至“林丹”牌猪饲料,却着实杀了普通消费者一个措手不及,也大大降低了相应名牌商品应有的品牌价值。针对商标恶意抢注日益泛滥这一问题, 12月3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就该院审理的商标恶意抢注案件情况对社会进行了总结通报,并就如何遏制商标恶意抢注乱象提出了具体对策。 



  上午九点,六起涉驰名商标保护案件在北京一中院第一、四法庭公开宣判。在这些案件中遭恶意抢注的商标囊括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和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其中“清华”、“太太乐”、“多美兹”、“JEEP”等六个商标被法院判决认定为驰名商标。在随后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一中院就近年来该院通过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对商标权进行保护的具体情况进行通报。 



   低成本高收益成为恶意抢注商标的经济动机 



  今年来,一中院将《恶意抢注商标现象的特点、成因及司法对策》列为重点调研课题,调研结果显示,现有商标注册制度低成本、高收益的特点为恶意抢注人提供了强烈的经济动机。受利益驱动,甚至出现了恶意抢注商标人员专业化现象,出现了职业抢注人、专业抢注公司,甚至出现律师和商标代理机构从事恶意抢注行为的现象。 



  这些现象不仅违背了诚信经营的社会基本道德、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正当经营者的经济利益,更严重阻碍我国从制造经济向品牌经济的转型,危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 



  驰名商标认定应从指定商品的相关公众认知角度出发 



  经调研认为,应准确把握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给予驰名商标与其知名度相适应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驰名商标认定标准把握过低,会导致认定的驰名商标泛滥,降低司法保护权威;标准把握过高,则会导致应当保护的驰名商标得不到保护,使驰名商标制度失去意义。驰名商标是中国境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并不必然是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判断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应当从驰名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角度出发。 



  另外,由于指定使用商品不同,相关公众的认知有所不同,对驰名商标的证明标准不可机械掌握。在认定商标知名度的过程中,充分考虑社会现实,考虑证明关联商标使用的证据。在认定商标知名度的过程中,对于关联商标知名度的证据,也应当纳入考虑范围。驰名商标并非绝对保护,全类保护,而是相对保护,还是应当考察商标近似度和商品关联度。 



  从立法、司法、行政和舆论等多层面应对恶意抢注 



  调研报告建议,针对恶意抢注商标现象,应当从立法、司法、行政和舆论等多个层面予以应对。如立法上应当以制止恶意抢注商标,维护正当竞争秩序作为立法目的;行政上针对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管理,建议出台规定禁止商标代理机构自行申请与其代理服务无关的商标;在舆论宣传上注重纠正抢注商标具有正当性的错误认识等等。 



  调研还就恶意抢注商标现象提出了具体对策,如建议适当扩大知名商号的保护范围,确立对文学艺术作品中虚拟人物角色名称的保护;严格适用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制度,增加恶意抢注商标的维持成本;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上,应从购买商品的普通消费者认知角度判断,而对于广告宣传、使用时间等考虑因素不能作出绝对的量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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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个商标被认定驰名商标 低成本高收益成抢注动机
2012/12/4 9:33:12 来源:haotm.cn

商标本是区分商品来源的标识,是商家良好信誉的载体,可如今充斥市场的“百度”牌避孕套、“水立方”牌白酒甚至“林丹”牌猪饲料,却着实杀了普通消费者一个措手不及,也大大降低了相应名牌商品应有的品牌价值。针对商标恶意抢注日益泛滥这一问题, 12月3日上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就该院审理的商标恶意抢注案件情况对社会进行了总结通报,并就如何遏制商标恶意抢注乱象提出了具体对策。 



  上午九点,六起涉驰名商标保护案件在北京一中院第一、四法庭公开宣判。在这些案件中遭恶意抢注的商标囊括百姓生活的方方面面,和百姓的生活息息相关。其中“清华”、“太太乐”、“多美兹”、“JEEP”等六个商标被法院判决认定为驰名商标。在随后召开的新闻通报会上,一中院就近年来该院通过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对商标权进行保护的具体情况进行通报。 



   低成本高收益成为恶意抢注商标的经济动机 



  今年来,一中院将《恶意抢注商标现象的特点、成因及司法对策》列为重点调研课题,调研结果显示,现有商标注册制度低成本、高收益的特点为恶意抢注人提供了强烈的经济动机。受利益驱动,甚至出现了恶意抢注商标人员专业化现象,出现了职业抢注人、专业抢注公司,甚至出现律师和商标代理机构从事恶意抢注行为的现象。 



  这些现象不仅违背了诚信经营的社会基本道德、破坏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正当经营者的经济利益,更严重阻碍我国从制造经济向品牌经济的转型,危及我国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形象。 



  驰名商标认定应从指定商品的相关公众认知角度出发 



  经调研认为,应准确把握驰名商标的认定标准,给予驰名商标与其知名度相适应的保护范围和保护强度。驰名商标认定标准把握过低,会导致认定的驰名商标泛滥,降低司法保护权威;标准把握过高,则会导致应当保护的驰名商标得不到保护,使驰名商标制度失去意义。驰名商标是中国境内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并不必然是社会公众广为知晓的商标。判断是否构成驰名商标,应当从驰名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角度出发。 



  另外,由于指定使用商品不同,相关公众的认知有所不同,对驰名商标的证明标准不可机械掌握。在认定商标知名度的过程中,充分考虑社会现实,考虑证明关联商标使用的证据。在认定商标知名度的过程中,对于关联商标知名度的证据,也应当纳入考虑范围。驰名商标并非绝对保护,全类保护,而是相对保护,还是应当考察商标近似度和商品关联度。 



  从立法、司法、行政和舆论等多层面应对恶意抢注 



  调研报告建议,针对恶意抢注商标现象,应当从立法、司法、行政和舆论等多个层面予以应对。如立法上应当以制止恶意抢注商标,维护正当竞争秩序作为立法目的;行政上针对商标代理机构应当加强管理,建议出台规定禁止商标代理机构自行申请与其代理服务无关的商标;在舆论宣传上注重纠正抢注商标具有正当性的错误认识等等。 



  调研还就恶意抢注商标现象提出了具体对策,如建议适当扩大知名商号的保护范围,确立对文学艺术作品中虚拟人物角色名称的保护;严格适用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制度,增加恶意抢注商标的维持成本;在驰名商标的认定上,应从购买商品的普通消费者认知角度判断,而对于广告宣传、使用时间等考虑因素不能作出绝对的量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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