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艾瑞咨询公司相关数据显示,我国2010年网络购物市场交易规模达到4980.0亿元,较之2009年增长89.4%,同时网络购物用户达到1.48亿,在网民中渗透率高达30.8%。网络销售已经成为未来市场发展的必然趋势。网络给经营者带来市场和利益的同时,也带来了风险。网络侵权频频发生,其中网络交易中交易平台提供商(例如淘宝)的商标侵权越来越成为关注的焦点。
宝健(中国)日用品有限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鲁道夫.达斯勒体育用品波马股份公司诉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陈仰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纠纷案,2001年11月21日公司(AKTIESELSKABETAF21.NOVEMBER2001)诉易趣网络信息服务(上海)有限公司等商标侵权纠纷案成为网络交易平台提供商商标侵权的典型案例。
网络经济产生了许多闻所未闻的新概念、新形式,因而造成网络经济条件下法律规范的僵化与缺失,对于这些新型侵权案件,各国法院持有不同的态度。从我国法院现有判决来看,认为交易平台提供商是不直接参与交易过程,只被动提供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商,鉴于商标侵权的专业性和隐蔽性,要求其承担共同的侵权责任是“强人所难”,于其权利义务不相一致,有违公平原则,因而只要交易平台提供商尽到合理审查义务,便可免于承担共同侵权责任。这种审查义务比如店铺经营者资格,比如发现侵权信息立即删除或者提示删除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