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中的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这六类要素可单独作为商标注册,也可以是这些要素中两个或两个以上要素的相同或不相同的任意组合,但必须符合《商标法》第八条、第九条的相关规定。
商标中的字母,包括拼音文字、外文字母如英文字母、拉丁字母等。以前的《商标法》把只有字母构成的商标归在文字商标一列,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则把字母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这样就更符合了实际,也有助于商标主管部门对商标注册申请进行依法审查核准。数字是商标的构成要素之一,也是2001年新《商标法》的新出现的。构成商标的数字,可以是阿拉伯数字也可以是中文大写数字。
对立体商标的注册和保护还有颜色组合单独作为商标要素规定也是2001年新修订的《商标法》中增添的新内容。作为构成商标的三维标志,是指具有长、宽、高三种度量的立体物标志。以三维标志构成的商标标志叫做立体商标,它与我们平时所见的表现在一个平面上的商标图案不同,是以一个立体物质形态出现的,这种形态能出现在商品的外观上,也可以体现在商品的容器或其它地方。独特新颖的颜色组合可以带来美感和显著性的双重效益,起到表示产品或者来源的作用,也有助于区别生产者、经营者或者服务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