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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商标抢注引发的商标争议官司终于尘埃落定

来源:haotm.cn [ 2012/8/24 9:34: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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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8月6日,四川南充市高坪区工商局和南充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公司)收到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商评字(2012)第22183号《关于第5450222号“新东豪园xindonghaoyuan”商标争议裁定书》,该书中商评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做出了“争议商标予以撤销”的裁定结果。这起因商标抢注引发的商标争议官司终于尘埃落定,华立公司在经历一年多的等待后终尝胜果。



  重庆人王某2006年6月以自然人名义,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注册“新东豪园”商标,类别为36类,用于不动产销售等服务上,2009年11月14日该商标被依法核准,王某取得该商标专用权。2010年5月末,王某向南充市高坪区工商局递交《商标侵权投诉书》,反映华立公司未经其许可,在网站、报刊、户外广告、车身广告、房屋销售资料上使用“新东豪园”字样,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要求工商局予以保护,并向房产公司提出停止侵权并进行赔偿或合法使用(使用许可或转让)的要求。



  高坪工商局在受理该投诉后,立即对此事展开调查,并查明华立公司系重庆来南充投资的企业,2003年11月3日办理工商登记,核准从事房地产开发和房屋销售经营活动。2004年1月20日,该公司通过拍卖取得高坪区宾馆路180亩土地所有权,2004年9月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将该楼盘项目取名为“新东豪园”,在依法办理房地产开发相关手续后,分三期进行开发,投诉之时已完成一、二期工程,取名为“新东豪园·美丽山”的三期工程正在修建中。在开发该项目的过程中,房产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通过《南充晚报》、《南充广播电视报》以及路牌、灯箱等广告形式进行楼盘宣传,“新东豪园”楼盘项目已成为当地知名房产项目,已为广大市民所熟知。但由于该公司缺乏商标保护意识,没有注册该商标。



  为处理好这起商标侵权投诉,2010年6月7日,高坪工商局主持了一次调解会,让当事双方当面交换意见。会上,王某认为华立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构成侵权,提出三个解决方案:或停止侵权,撤销、停止现有各种形式的广告宣传;或按《商标法》规定实行商标有偿使用许可;或商标有偿转让与华立公司。华立公司却认为“新东豪园”系自己开发楼盘的名称,且使用在先,该项目一旦结束不会再继续使用,既无主观侵权故意,又无购买该商标的必要。故调解会上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是恶意抢注还是商标侵权?如何处理这投诉才合法又合理呢?高坪工商局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和思考,认为王某以自然人名义将他人的楼盘名称注册在相关类别上,自己并未正常使用,而是希望通过行政保护途径达到牟取利益的目的,其行为属于典型的恶意抢注行为,其主张不应支持,应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该局将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先后向市工商局和省工商局汇报,也得到他们的认同和支持。在工商部门的支持和建议下,2010年10月20日,华立公司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四十一条规定,向商评委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注册不当的“新东豪园”商标。



  商评委在受理该争议申请后,将华立公司的争议情况告知王某,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予以答辩,但王某未予答辩。经商评委依据《商标法》和华立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审理,认为“争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商品房销售服务、住房代理等服务上,确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误认为与申请人存在特定关联,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本案应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半句所禁止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故作出撤销“新东豪园”商标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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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因商标抢注引发的商标争议官司终于尘埃落定
2012/8/24 9:34:27 来源:haotm.cn

2012年8月6日,四川南充市高坪区工商局和南充华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立公司)收到了国家工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商评字(2012)第22183号《关于第5450222号“新东豪园xindonghaoyuan”商标争议裁定书》,该书中商评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规定,做出了“争议商标予以撤销”的裁定结果。这起因商标抢注引发的商标争议官司终于尘埃落定,华立公司在经历一年多的等待后终尝胜果。



  重庆人王某2006年6月以自然人名义,向国家工商总局申请注册“新东豪园”商标,类别为36类,用于不动产销售等服务上,2009年11月14日该商标被依法核准,王某取得该商标专用权。2010年5月末,王某向南充市高坪区工商局递交《商标侵权投诉书》,反映华立公司未经其许可,在网站、报刊、户外广告、车身广告、房屋销售资料上使用“新东豪园”字样,侵犯了其商标专用权,要求工商局予以保护,并向房产公司提出停止侵权并进行赔偿或合法使用(使用许可或转让)的要求。



  高坪工商局在受理该投诉后,立即对此事展开调查,并查明华立公司系重庆来南充投资的企业,2003年11月3日办理工商登记,核准从事房地产开发和房屋销售经营活动。2004年1月20日,该公司通过拍卖取得高坪区宾馆路180亩土地所有权,2004年9月经公司董事会研究将该楼盘项目取名为“新东豪园”,在依法办理房地产开发相关手续后,分三期进行开发,投诉之时已完成一、二期工程,取名为“新东豪园·美丽山”的三期工程正在修建中。在开发该项目的过程中,房产公司投入大量人力、物力和财力,通过《南充晚报》、《南充广播电视报》以及路牌、灯箱等广告形式进行楼盘宣传,“新东豪园”楼盘项目已成为当地知名房产项目,已为广大市民所熟知。但由于该公司缺乏商标保护意识,没有注册该商标。



  为处理好这起商标侵权投诉,2010年6月7日,高坪工商局主持了一次调解会,让当事双方当面交换意见。会上,王某认为华立公司未经许可擅自使用其注册商标构成侵权,提出三个解决方案:或停止侵权,撤销、停止现有各种形式的广告宣传;或按《商标法》规定实行商标有偿使用许可;或商标有偿转让与华立公司。华立公司却认为“新东豪园”系自己开发楼盘的名称,且使用在先,该项目一旦结束不会再继续使用,既无主观侵权故意,又无购买该商标的必要。故调解会上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



  是恶意抢注还是商标侵权?如何处理这投诉才合法又合理呢?高坪工商局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和思考,认为王某以自然人名义将他人的楼盘名称注册在相关类别上,自己并未正常使用,而是希望通过行政保护途径达到牟取利益的目的,其行为属于典型的恶意抢注行为,其主张不应支持,应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该局将有关情况和处理意见先后向市工商局和省工商局汇报,也得到他们的认同和支持。在工商部门的支持和建议下,2010年10月20日,华立公司依据《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和四十一条规定,向商评委提出申请,要求撤销注册不当的“新东豪园”商标。



  商评委在受理该争议申请后,将华立公司的争议情况告知王某,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予以答辩,但王某未予答辩。经商评委依据《商标法》和华立公司提供的相关证据进行审理,认为“争议商标注册并使用在商品房销售服务、住房代理等服务上,确易使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与误认,误认为与申请人存在特定关联,从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故本案应认定被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后半句所禁止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故作出撤销“新东豪园”商标注册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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