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香槟酒行业委员会以为北京圣焱意美商贸有限公司贩卖的“七星红葡萄气泡香槟”等饮料商品含有“香槟”或“CHAMPAGNE”字样,侵犯了该委员会所具有的香槟商标权,组成不合法合作。今天,该案在市一中院休庭审理,原告以为香槟作为法令上的地舆标记权,在中国没有着名度。
委员会诉称,客岁年头,发明原告贩卖侵权产物,固然是汽水,可是夺目的“香槟”字样会误导消耗者。状师提出,“香槟”为享誉世界的地舆标记,只要产自香槟地域的葡萄酒才气称作香槟,属于着名商品的特有称号,原告产物并不是来自法国香槟地域,而标注“香槟”商标,既侵犯了商标权,也组成子虚鼓吹,属不合法合作。为此,委员会索赔50万元,并请求原告遏制使用“香槟”商标。
对此,圣焱意美公司的代办署理人问难道,香槟作为一种酒着名度很高,可是香槟地域在我国着名度不高,并且法国当局已撤消了香槟省,鉴于香槟酒行业委员会没有在我国注册香槟商标,所以无权制止别人在分歧种别产物上使用香槟商标。代办署理人还提出,圣焱意美公司只负责贮存“七星红葡萄气泡香槟”等商品,不是出产商或贩卖商,香槟酒行业委员会派人暗藏真实身份找到公司,执意采办商品,公司只得请示商品的进口商及所有人,获得赞成后,卖给了委员会4箱饮料,所得货款全数交给进口商,公司并未从中获利,不能视为市场性子的贩卖举动,应同等于民间的一次交易,所以不组成侵权大概不合法合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