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看到一则关于商标侵权的新闻,著名的美国篮球运动员乔丹状告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指挥该公司未经授权,擅自使用其姓名,侵害了自己的姓名权,误导中国消费者。目前飞人乔丹已经委托律师对此提起诉讼。
目前乔丹体育正在谋求上市,并已通过发改委审批,上市在即;而飞人乔丹此次的诉讼活动也可谓是意料之中,因为从招股书中来看乔丹体育和美国的飞人乔丹并不存在法律上的联系。乔丹公司声称,“Jordan”一词作为普通外国人姓氏,并不具有特定指向,与美国前职业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之间不存在一一对应的关系。与此同时,乔丹表示自己对自已声誉的建立付出了巨大努力,但现在很遗憾的看到一家公司没有经过自己同意,使用了自己的名字。而根据中国法律,姓名侵害案件的适用情形有如下几种:1原告为公众名人,姓名被公众所熟知,具有一定的影响力2被告出于自私目的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原告的姓名和其他个人专属权益3此种未经受权的使用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
商标侵权行为,在法律上的定义是指“行为人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或者其他干涉、妨碍商标权人使用其注册商标,损害商标权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商标所有人有权要求要求停止侵害,并在一定情况下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