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诗仙太白新花瓷酒被侵权案二审判决结果公布,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四川唐朝老窖公司生产的新优诗牌新花瓷酒与太白酒业公司生产的诗仙太白新花瓷酒外包装构成近似,容易发生混淆,具有明显的搭便车的故意,构成不正当竞争,侵权成立。法院判决唐朝老窖公司停止侵权,赔偿太白酒业公司8万元。
重庆市高院认定,两个新花瓷酒外包装设计仅有装饰花纹形状、古代人物姿势、诗名内容3处细微差异,这些差异不会使一般消费者在整体视觉上产生显著影响。在太白酒业公司产品已具有相当知名度的情况下,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唐朝老窖新优诗牌新花瓷酒产生误认或误认为其是诗仙太白新花瓷酒的新品种。
随着二审判决的公布,备受各界关注的诗仙太白新花瓷酒被侵权案最终以太白酒业公司的胜诉而告一段落。然而,正如唐朝老窖公司代理人在辩护中一再强调的那样,唐朝老窖公司生产的新优诗牌新花瓷酒的外包装获得了外观设计专利,却为何依然被判侵权呢?
对此,重庆市高院在判决书中作出说明:解决知识产权冲突的基本原则是保护在先权利。在新优诗牌新花瓷酒的外包装专利申请前,诗仙太白新花瓷酒就已有一定知名度,其特有包装装潢构成在先权利,故新优诗牌新花瓷酒外包装获得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事实不能成为唐朝老窖公司侵权不成立的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