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淡化通过减损了商标的显著性,损害了驰名商标的认知和区别商品的能力,最终的损害会通过销售的减少或利润的降低体现出来,但是,就算是在他人实施淡化行为之后,我们发现了驰名商标所有人的销量减少了或利润降低了,然而,该销量的减少或利润的降低就是他人实施淡化行为所造成的吗?回答恐怕不是那么肯定吧!也许,是由驰名商标所有人管理不善造成驰名商标所标示的产品质量下降造成的;也许是由于优质、廉价的竞争品或替代品的出现引起的;也许,是由于该产品出于衰退期,消费者对其消费会自然减少;当然,这样的也许还有很多、很多。
也就是说就算是出现了销量的减少或利润的降低(其实,由于淡化潜移默化的性质,这也是难取得的),但是由于销量的减少或利润的降低与淡化的损害之间并不是一一对应的关系,因此,以实际销量的减少或利润的降低来证明淡化的存在也是很不合理的。此外,淡化是消费者的一个很主观认识,也很难通过调查问卷的形式来证明。因此,正如联邦法院所承认的那样,证明实际淡化的难度相当之大。淡化是一种心里现象,也决定了需要以淡化的可能性为标准商标淡化是一种心里现象,是消费者看到他人使用与驰名相同或相似的商标而与驰名商标产生了心里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