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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点建议来完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

来源:haotm.cn [ 2011/5/30 9:14: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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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法律适用上的问题



  1.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行为设定过于狭隘。假冒注册商标罪是侵犯商标权犯罪的核心,该罪强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漏洞,然而该《解释》对于用相似商标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仍然束手无策,且没有涉及在不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侵犯商标权的问题。



  2.商标权犯罪的主观罪过也有争议。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观要件上必须是“明知”,不存在过失犯罪。虽然理论上根据客观行为可以合理地推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解释》也对认定“明知”列举了四种情形。但在实践中,行为人的“明知”非常不容易认定。另外,刑法规定行为人主观上必须“以营利为目的”,这些规定已远远滞后于国际立法发展趋势。



  3.刑罚配置不够合理。从罪责上分析,如果说在侵犯商标权的过程中,销售者的明知使他与假冒者之间存在对合犯的关系,那么假冒者应当是侵犯商标权的主犯和主要实行犯,销售者则是帮助犯。刑法将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这四种情形的量刑幅度规定得完全一致,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4.程序法适用上的问题。目前,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尚不完善,对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实行多部门负责制,致使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与实际发生的案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另一方面,目前国内具有知识产权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较多,而对于这些鉴定机构的权威性国家却没有做出统一规定,采信哪一个鉴定结论就成为司法难题。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1.完善现行刑事立法。将刑法与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相对应起来,对于社会危害性比较大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刑法上制定相应的罪名,完备和细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罪名体系。同时,扩大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范围,将冒充专利、反向假冒商标、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等行为纳入刑法保护的体系。



  2.取消“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方面的规定。我国在修改著作权法时,已经将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这反映了我国在著作权民事立法方面新的价值取向,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刑事立法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3.合理配置刑罚,细化量刑幅度,加强财产刑的适用。可以考虑参照刑法关于非法集资罪的立法形式,建立定额罚金制;或者参照非法经营罪的立法形式,将目前的无限额罚金制改为倍比罚金制,按照违法所得数额或者犯罪涉及的数额为基准,处以一定的倍数的罚金。



  4.完善现行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细化、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涉嫌犯罪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的条件,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建立行刑衔接和案件移送制度。出台司法解释解决电子证据的效力及其归属问题。明确鉴定机构的地位以及鉴定结论的认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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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点建议来完善知识产权刑事保护
2011/5/30 9:14:06 来源:haotm.cn

我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法律适用上的问题



  1.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客观行为设定过于狭隘。假冒注册商标罪是侵犯商标权犯罪的核心,该罪强调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立法漏洞,然而该《解释》对于用相似商标来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仍然束手无策,且没有涉及在不同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似的商标侵犯商标权的问题。



  2.商标权犯罪的主观罪过也有争议。按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主观要件上必须是“明知”,不存在过失犯罪。虽然理论上根据客观行为可以合理地推断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解释》也对认定“明知”列举了四种情形。但在实践中,行为人的“明知”非常不容易认定。另外,刑法规定行为人主观上必须“以营利为目的”,这些规定已远远滞后于国际立法发展趋势。



  3.刑罚配置不够合理。从罪责上分析,如果说在侵犯商标权的过程中,销售者的明知使他与假冒者之间存在对合犯的关系,那么假冒者应当是侵犯商标权的主犯和主要实行犯,销售者则是帮助犯。刑法将假冒注册商标、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非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这四种情形的量刑幅度规定得完全一致,违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4.程序法适用上的问题。目前,我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尚不完善,对知识产权的行政管理实行多部门负责制,致使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与实际发生的案件存在着较大的差距。另一方面,目前国内具有知识产权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较多,而对于这些鉴定机构的权威性国家却没有做出统一规定,采信哪一个鉴定结论就成为司法难题。



  完善知识产权保护的建议



  1.完善现行刑事立法。将刑法与商标法、专利法、著作权法相对应起来,对于社会危害性比较大的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在刑法上制定相应的罪名,完备和细化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罪名体系。同时,扩大知识产权刑法保护的范围,将冒充专利、反向假冒商标、侵犯网络知识产权等行为纳入刑法保护的体系。



  2.取消“以营利为目的”的主观方面的规定。我国在修改著作权法时,已经将侵犯著作权的民事责任归责原则由过错责任原则改为过错推定原则。这反映了我国在著作权民事立法方面新的价值取向,对侵犯著作权犯罪的刑事立法有着积极的借鉴意义。



  3.合理配置刑罚,细化量刑幅度,加强财产刑的适用。可以考虑参照刑法关于非法集资罪的立法形式,建立定额罚金制;或者参照非法经营罪的立法形式,将目前的无限额罚金制改为倍比罚金制,按照违法所得数额或者犯罪涉及的数额为基准,处以一定的倍数的罚金。



  4.完善现行刑事诉讼制度。进一步细化、完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涉嫌犯罪移送刑事司法机关处理的条件,行政执法机关和刑事司法机关建立行刑衔接和案件移送制度。出台司法解释解决电子证据的效力及其归属问题。明确鉴定机构的地位以及鉴定结论的认定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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