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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保护同时也保护了商业秘密

来源:haotm.cn [ 2011/5/10 9:12:5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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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原先在企业负责技术的职务之便,窃取公司机密,为自己将来办厂做“铺垫”。最近,市工商局破获了这样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而案件的背后,隐藏的是更深层次的警示: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亟须提高,保护措施亟待加强。

    案例>>> 离职员工带走“老东家”的商业秘密

    诸暨某磁性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开发磁性材料和磁性器材、磁性材料生产测试设备和其他相关产品的高科技中外合资企业。2006年,朱某来到该公司工作,担任分厂的技术厂长,分管生产和技术研发。2010年9月,朱某离开公司后,在桐庐县和另外两名股东成立了一家磁性材料生产企业。

    而让“老东家”没有想到的是,朱某在离开公司时带走了企业的客户资料、货源情况、制作工艺和方法等公司采取严格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用于他自己在桐庐开办的企业。没过多久,朱某的这一行为便被他的“老东家”察觉,并举报到了市工商局。

    市工商局接到举报后,随即与桐庐县工商部门联手,对朱某在桐庐开设的公司进行调查。结果发现,在朱某的电脑里,保存着大量他在诸暨某磁性技术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保留的客户名单、进货渠道、价格底线、技术方案、产品信息等资料。而事实上,朱某在入职这家诸暨公司之前,曾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其中聘用合同第六条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中对商业秘密的范围、保密义务、技术成果的归属、保密费的金额和支付、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工商部门表示,朱某的窃取行为成立,已经侵犯了诸暨某磁性技术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现状>>> 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普遍淡薄

    所谓商业秘密,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起案件,还是我市工商部门查获的第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而且根据他们的了解,这样的案件即使是我市公安部门也很少接到过。侵犯商业秘密案之所以罕见,并不是因为不存在这样的行为和现象,而是因为大多数企业保护意识淡薄,“20年前,我们让企业来注册商标,大部分企业都不太愿意,现在企业没有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就像20年前没有商标意识一样”。在工商部门此前的走访中发现,对自己的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等机密性资料采取保护措施的企业不多。没有保护措施,这些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便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即使有人窃取公司机密,也只能是无可奈何。

    对策>>> 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企业之间尤其是同行间的竞争已经越来越白热化。而同行间的竞争,核心技术、客户资源等都是决定胜负的关键因素,这些机密信息关系到企业的存亡。

    那么,企业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呢?

    对此,工商部门表示,首先,各企业要提高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它和商标、专利一样,能为企业带来利益。法律对商业秘密的认定作了严格的规定,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这几个要件必须同时满足。企业如果自己没有保护意识,不采取保护措施,那么侵权后,得到法律救济的途径要窄得多。

    其次,企业要建立健全机密信息保护的相关制度,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对涉密人员进行管理,采取有力的保护措施,使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成为商业秘密。像上述案件中,如果诸暨某磁性技术有限公司没有与朱某签订保密协议,那么朱某窃取的这些信息就不能被认定为是商业秘密,即使企业报案,相关部门也不能立案调查。

    再次,如果发现有人侵犯自己的商业秘密,可向工商或公安部门举报。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工商部门可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如果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甚至破产的,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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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保护同时也保护了商业秘密
2011/5/10 9:12:53 来源:haotm.cn

利用原先在企业负责技术的职务之便,窃取公司机密,为自己将来办厂做“铺垫”。最近,市工商局破获了这样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而案件的背后,隐藏的是更深层次的警示: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企业保护商业秘密的意识亟须提高,保护措施亟待加强。

    案例>>> 离职员工带走“老东家”的商业秘密

    诸暨某磁性技术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生产、开发磁性材料和磁性器材、磁性材料生产测试设备和其他相关产品的高科技中外合资企业。2006年,朱某来到该公司工作,担任分厂的技术厂长,分管生产和技术研发。2010年9月,朱某离开公司后,在桐庐县和另外两名股东成立了一家磁性材料生产企业。

    而让“老东家”没有想到的是,朱某在离开公司时带走了企业的客户资料、货源情况、制作工艺和方法等公司采取严格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用于他自己在桐庐开办的企业。没过多久,朱某的这一行为便被他的“老东家”察觉,并举报到了市工商局。

    市工商局接到举报后,随即与桐庐县工商部门联手,对朱某在桐庐开设的公司进行调查。结果发现,在朱某的电脑里,保存着大量他在诸暨某磁性技术有限公司工作期间保留的客户名单、进货渠道、价格底线、技术方案、产品信息等资料。而事实上,朱某在入职这家诸暨公司之前,曾与公司签订保密协议,其中聘用合同第六条保密和竞业限制义务中对商业秘密的范围、保密义务、技术成果的归属、保密费的金额和支付、竞业限制、违约责任等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工商部门表示,朱某的窃取行为成立,已经侵犯了诸暨某磁性技术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目前,此案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现状>>> 商业秘密保护意识普遍淡薄

    所谓商业秘密,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中有明确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市工商局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这起案件,还是我市工商部门查获的第一起侵犯商业秘密案。而且根据他们的了解,这样的案件即使是我市公安部门也很少接到过。侵犯商业秘密案之所以罕见,并不是因为不存在这样的行为和现象,而是因为大多数企业保护意识淡薄,“20年前,我们让企业来注册商标,大部分企业都不太愿意,现在企业没有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就像20年前没有商标意识一样”。在工商部门此前的走访中发现,对自己的经营信息、技术信息等机密性资料采取保护措施的企业不多。没有保护措施,这些经营信息、技术信息便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即使有人窃取公司机密,也只能是无可奈何。

    对策>>> 如何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企业之间尤其是同行间的竞争已经越来越白热化。而同行间的竞争,核心技术、客户资源等都是决定胜负的关键因素,这些机密信息关系到企业的存亡。

    那么,企业该如何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呢?

    对此,工商部门表示,首先,各企业要提高商业秘密保护意识。商业秘密属于知识产权的一种,它和商标、专利一样,能为企业带来利益。法律对商业秘密的认定作了严格的规定,即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这几个要件必须同时满足。企业如果自己没有保护意识,不采取保护措施,那么侵权后,得到法律救济的途径要窄得多。

    其次,企业要建立健全机密信息保护的相关制度,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等方式对涉密人员进行管理,采取有力的保护措施,使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成为商业秘密。像上述案件中,如果诸暨某磁性技术有限公司没有与朱某签订保密协议,那么朱某窃取的这些信息就不能被认定为是商业秘密,即使企业报案,相关部门也不能立案调查。

    再次,如果发现有人侵犯自己的商业秘密,可向工商或公安部门举报。

    根据有关规定,对于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工商部门可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的同时,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如果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甚至破产的,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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