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报讯(通讯员 孙国华 冷国辉)4月28日,咸丰县工商局依法做出决定,对某企业擅自使用“湖北省著名商标”的行为处以罚款3000元。这是该县深入开展“知识产权保护行动”以来处理的第一起擅自使用“湖北省著名商标”的案件。
4月中旬,咸丰县工商局执法人员在深入企业调查时,发现某食品生产企业在其宣传册(单)上使用“湖北省著名商标”的字样,执法人员要求提交“湖北省著名商标证书”,该企业承认没有获得“湖北省著名商标”的荣誉,是相关人员工作失误造成的。执法人员通过向企业法定代表人宣传《湖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促进条例》擅自使用“湖北省著名商标”字样、标志的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充分考虑到企业发展出现的问题,本着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酌情给予处罚,企业负责人对处理结果表示满意,并愉快地交清了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