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前些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法院对徐州道辰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被告人宋某、韦某假冒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注册商标“徐工”进行了审判,因假冒注册商标判处徐州道辰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罚金100万元,判处被告人宋某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0万元,判处被告人韦某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并处罚金50万元。
经过调查:“徐工”文字商标、图形商标于2001年9月28日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注册商标所有人为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2004年6月1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下发文件,认定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使用在汽车起重机、压路机商品上的“徐工”注册商标为驰名商标。
被告人宋某、韦某原系徐工集团下属企业的工程师,后因辞职成立徐州道辰工程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宋某任公司总经理、韦某任公司采购部负责人。
2009年6月至2010年1月,吉林省长春市的付某等人先后从道辰公司订购5台单钢轮振动压路机。被告人宋某、韦某为获取非法利益,在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徐州工程机械集团有限公司同意的情况下,从某广告制作中心等处伪造5套该集团公司XS222J型振动压路机的商标标识及金属铭牌。产品出厂交付前,被告人宋某、韦某安排本公司工人将上述5块带有徐工商标图案的假冒铭牌安装在5台压路机上,并将其他商标标识提供给付某等人。涉案的5台压路机销售单价为31万元,货款总计155万元,后道辰公司将该批货款用于公司经营。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单位及宋某、韦某,在没有经过注册商标持有人的许可下,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原持有人注册的相同商标违反了国家爱商标管理制度,并且非法获取利益在二十万以上,严重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构成了假冒注册商标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