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经营一家销售日用品的商场,乙在该商场购买了一套标识为某品牌的化妆品,回到家后使用,发现产品存在问题,后经专业部门鉴定,该产品系假冒某品牌的产品,实际为丙公司生产。那么,甲公司作为销售者,是否应当承担侵犯该品牌商标权的民事责任呢?
李健伟律师解答:
关于销售者如何承担商标侵权民事责任的问题,在我国《商标法》中有相关规定,结合《商标法》的相关法律原理,关于销售者的民事责任承担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侵权商品的销售者只要能够证明自己对侵权“不明知”,即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注意的是,其销售侵权产品行为的性质仍属侵权,只是侵权人因善意而免除赔偿责任,但仍应承担其他民事责任,如停止侵权、销毁侵权商品或侵权商标标识等。
第二,如何认定销售者是否“明知”,即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对其主观认识上,可分为两种情况:一是明确知道或应当知道自己销售的商品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二是认识到自己销售的商品可能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但对其行为侵权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主观上也具有过错。
第三,如果销售者能证明自己不具有主观过错,所销售的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并说明提供者的,虽仍应承担停止销售的责任,但却无须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能证明合法来源,是指销售者能够提供发票、付款凭证及其他证据以证明该商品是通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说明提供者,是指侵权商品的销售者能够说明该商品出卖方的姓名、名称、住址或者提供其他线索,并且能够被查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