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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裁定:“云湾CLOUDY BAY”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haotm.cn [ 2013/4/12 10:06: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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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013)商标异字第09700号
“云湾CLOUDY BAY”商标异议裁定书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义乌博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云雾之湾酒厂(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义乌博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朱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296期《商标公告》第9153565号“云湾CLOUDYBA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理,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云湾CLOUDY BAY”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内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52390号“CLUDYBAY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矿泉水(饮料)”等。虽然双方商标英文相同,但指定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选及生产销普领域,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55570号“云雾之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饮料)、含酒精果子饮料”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效果等方而区别显著,且两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未构成类似.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本案中,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抄袭、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市,第9153565号“云湾CLOUDY BAY”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口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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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裁定:“云湾CLOUDY BAY”商标异议裁定书
2013/4/12 10:06:15 来源:haotm.cn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013)商标异字第09700号
“云湾CLOUDY BAY”商标异议裁定书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义乌博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上海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云雾之湾酒厂(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义乌博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朱芸(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296期《商标公告》第9153565号“云湾CLOUDYBAY”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理,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云湾CLOUDY BAY”指定使用于第25类“服装、内衣”等商品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5152390号“CLUDYBAY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2类“啤酒、矿泉水(饮料)”等。虽然双方商标英文相同,但指定商品有其各自不同的功能、用选及生产销普领域,不属于类似商品,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7355570号“云雾之湾”商标指定使用商品为第33类“酒(饮料)、含酒精果子饮料”等。双方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以及整体外观效果等方而区别显著,且两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未构成类似.因而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十三条、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本案中,异议人另称被异议人抄袭、复制、摹仿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市,第9153565号“云湾CLOUDY BAY”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口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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