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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裁定:“图形”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haotm.cn [ 2013/5/2 10:41: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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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013)商标异宁第11960号
“图形”商标异议裁定书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义乌博锐知识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王钦雄(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义乌博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张玉珍(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302期《商标公告》第9465668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辩。
        经审理,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121067号“卡布特及图”商标、第3104323号“淘气狗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被异议商标为写实的狗图形,异议人引证商标为卡通狗图形,双方商标在整体形态及视觉效果上区别明显。因此,双方商标并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9465668号“图形"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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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裁定:“图形”商标异议裁定书
2013/5/2 10:41:49 来源:haotm.cn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013)商标异宁第11960号
“图形”商标异议裁定书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义乌博锐知识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王钦雄(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义乌博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张玉珍(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302期《商标公告》第9465668号“图形”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辩。
        经审理,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图形"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3121067号“卡布特及图”商标、第3104323号“淘气狗及图”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被异议商标为写实的狗图形,异议人引证商标为卡通狗图形,双方商标在整体形态及视觉效果上区别明显。因此,双方商标并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商标的注册使用会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9465668号“图形"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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