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

有人可以注册老人头当商标,那我们能不能把自己的头像设计好拿来注册商标?
已解决 发布者: jane 发布时间:2012/3/23 14:35:17   -
最佳答案
 
老人头是一家正规的国际公司,上面的老人头LOGO标志是经过设计和注册的,老人头拥有专属专用的权利。
山寨老人头盗用真牌子的标志,当然也要负法律责任,只是生产他这些假冒伪劣产品的单位做的太隐蔽,只看到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却找不到造假的厂家,有时工商局想查也查不到,是个很棘手的问题。
不过假如你要开公司的话,使用的商标,也就是LOGO,一定要经过国家认证单位的认可。      
我国对商标权的取得采取注册原则,即只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能产生专用权。要使商标获得注册,首先要当事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然后由商标局进行审查,在商标局确认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条件予以核准注册后,注册人对该商标就享有专用权了。


A.如果是你方不同意的情况
这种情况在我国常有发生。我国对肖像权的解释是针对自然人的。所以对故去的人的肖像权方面的问题没有具体的规定。以下括号内为业界观点  
(首先,故去者肖像的保护,原则上应该比故去者的名誉保护的时间短。  
国外有立法的,保护时间是死者死亡之后的10年。因为肖像权的保护涉及到肖像著作人权利的问题,时间过长不利于保护肖像作者的著作权。其次,如果是公众人物,一般情况下,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不受保护,即存在阻却违法的事由。公众人物的肖像可以认为是公共资源,利用这公共资源无论是否有营利,均不构成侵权和付费。)  
当然,如果事实使用具有侮辱性质,则另当别论了。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人故去后,肖像权根本就得不到保护。而带有丑化性质的使用,则是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范畴,已经不是保护肖像权了。故去者的肖像权利,大致可以分为:1.经济利益。2.感情利益。3.社会公益。前两种利益,属于一般的民事利益,应归属于近亲属。注:经济利益在这里有特殊情况,如故去者生前与使用者有约定,但该约定生效后,故去者亡故,对方有没有履行完毕的义务,那么,这没履行的部分义务的接受者,应为故去者合法继承人。后一种利益,则归属于国家,但是此一利益只有涉及到民族感情等重大社会公益时,才能由国家行使。  

B.如果是你方同意,则注册没有任何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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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可以注册老人头当商标,那我们能不能把自己的头像设计好拿来注册商标?
已解决 发布者: jane 发布时间:2012/3/23 14:35:17   -
最佳答案
 
   老人头是一家正规的国际公司,上面的老人头LOGO标志是经过设计和注册的,老人头拥有专属专用的权利。
山寨老人头盗用真牌子的标志,当然也要负法律责任,只是生产他这些假冒伪劣产品的单位做的太隐蔽,只看到市场上销售的产品,却找不到造假的厂家,有时工商局想查也查不到,是个很棘手的问题。
不过假如你要开公司的话,使用的商标,也就是LOGO,一定要经过国家认证单位的认可。      
我国对商标权的取得采取注册原则,即只有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才能产生专用权。要使商标获得注册,首先要当事人提出商标注册申请,然后由商标局进行审查,在商标局确认申请注册的商标符合法律规定的注册条件予以核准注册后,注册人对该商标就享有专用权了。


A.如果是你方不同意的情况
这种情况在我国常有发生。我国对肖像权的解释是针对自然人的。所以对故去的人的肖像权方面的问题没有具体的规定。以下括号内为业界观点  
(首先,故去者肖像的保护,原则上应该比故去者的名誉保护的时间短。  
国外有立法的,保护时间是死者死亡之后的10年。因为肖像权的保护涉及到肖像著作人权利的问题,时间过长不利于保护肖像作者的著作权。其次,如果是公众人物,一般情况下,公众人物的肖像权不受保护,即存在阻却违法的事由。公众人物的肖像可以认为是公共资源,利用这公共资源无论是否有营利,均不构成侵权和付费。)  
当然,如果事实使用具有侮辱性质,则另当别论了。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人故去后,肖像权根本就得不到保护。而带有丑化性质的使用,则是属于侵犯名誉权的范畴,已经不是保护肖像权了。故去者的肖像权利,大致可以分为:1.经济利益。2.感情利益。3.社会公益。前两种利益,属于一般的民事利益,应归属于近亲属。注:经济利益在这里有特殊情况,如故去者生前与使用者有约定,但该约定生效后,故去者亡故,对方有没有履行完毕的义务,那么,这没履行的部分义务的接受者,应为故去者合法继承人。后一种利益,则归属于国家,但是此一利益只有涉及到民族感情等重大社会公益时,才能由国家行使。  

B.如果是你方同意,则注册没有任何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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