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

商标算不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已解决 发布者: jane 发布时间:2012/3/13 13:51:00   -
最佳答案
 
商标属夫妻共同财产单方擅自处理属无效

  此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某菜馆系甲乙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共同投资经营的,故“某菜馆”当时所申请的注册商标应属于甲乙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尽管双方在离婚时,涉案商标仍处于申请当中,但从其后获得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事实来看,涉案商标应视为甲乙预期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或离婚后应当双方协商处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

  本案中,“某菜馆”的印章在甲乙离婚前由甲掌握,某饮食管理公司在甲乙离婚后,仅凭盖有某菜馆更名前印章的《商标转让合同》无偿受让涉案商标专用权,不足以证明其受让涉案商标得到了乙的同意,故涉案商标转让合同因欠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不能成立,涉案商标转让行为应为无效。涉案注册商标作为甲乙在离婚时遗留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可另行协商解决,本案不宜一并处理。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某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受让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无效。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商标也可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日常生活中,常常出现已离异夫妻一方宣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对方将夫妻共有财产单独处理,要求宣称此类行为无效。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争议的涉案商标属于知识产权,系无形资产,且在夫妻离婚时尚未注册成功,当事人并不真正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对这一类财产,在夫妻离异后应当如何处理?

  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行政授权,由于注册申请审批的时间较长,甲乙离婚时属于尚未实际存在的财产,因此某菜馆与某饮食管理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转让的是对当时尚在申请阶段的注册商标的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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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算不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已解决 发布者: jane 发布时间:2012/3/13 13:51: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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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标属夫妻共同财产单方擅自处理属无效

  此案经一审法院审理认为,某菜馆系甲乙在夫妻关系续存期间共同投资经营的,故“某菜馆”当时所申请的注册商标应属于甲乙共有的夫妻共同财产。尽管双方在离婚时,涉案商标仍处于申请当中,但从其后获得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的事实来看,涉案商标应视为甲乙预期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或离婚后应当双方协商处理,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处分。

  本案中,“某菜馆”的印章在甲乙离婚前由甲掌握,某饮食管理公司在甲乙离婚后,仅凭盖有某菜馆更名前印章的《商标转让合同》无偿受让涉案商标专用权,不足以证明其受让涉案商标得到了乙的同意,故涉案商标转让合同因欠缺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而不能成立,涉案商标转让行为应为无效。涉案注册商标作为甲乙在离婚时遗留未分割的夫妻共同财产,可另行协商解决,本案不宜一并处理。据此,一审法院判决:某饮食管理有限公司受让涉案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无效。一审宣判后,两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二审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商标也可视为夫妻共有财产

  日常生活中,常常出现已离异夫妻一方宣称,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由对方将夫妻共有财产单独处理,要求宣称此类行为无效。本案的特殊性在于,争议的涉案商标属于知识产权,系无形资产,且在夫妻离婚时尚未注册成功,当事人并不真正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对这一类财产,在夫妻离异后应当如何处理?

  注册商标专用权属于行政授权,由于注册申请审批的时间较长,甲乙离婚时属于尚未实际存在的财产,因此某菜馆与某饮食管理公司签订的《商标转让合同》转让的是对当时尚在申请阶段的注册商标的申请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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