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

广告语可以注册成商标吗?
已解决 发布者: 后知后觉 发布时间:2020/5/18 9:03:30   -
最佳答案
 
广告语,一般是推销商品或服务的描述性文字。广告语的功能,主要是加深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特点以及商标或生产经营者的印象,使消费者对生产经营者及其商标和商品或服务产生认同感。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九条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进行了列举,如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标志。但是,本来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第十条列举了九类绝对不得作商标使用的标志。
大多数广告语,往往字数较多,纯属对商品品质的描述,不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要求,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有些广告语如宣传口号,字数虽少,但纯属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服务特点的短语或句子,普通消费者只认为其是广告宣传用语,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也因缺乏显著特征,不能独立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典型的例子是诺基亚公司曾经于1999年1月7日,将“科技以人为本”的广告短语,在第9类计算机、移动电话等商品上提出第2021101号商标注册申请,结果没有获得核准注册。此外,以“追求顶峰满足享受”申请注册在第34类香烟及烟草制品上的商标,以“长城门一开八方好事自然来”申请注册在第37类电器设备的安装服务上的商标,皆因这些文字属于常用的、普通的广告宣传用语,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注册申请被驳回。
注册商标审查标准认为,“独创且非流行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短语或句子,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因此,在3种情形下的广告短语或宣传口号,因具备显著特征,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寻求《商标法》保护。
一是与申请人在先商标组合成一个整体的。如,在第5类“杀害虫剂”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3618035号“要扫除害人虫——全无敌”商标、第3618039号“全无敌  守护您全家”商标,均属广告语,但显著部分“全无敌”是申请人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这两句广告语具有很强的显著特征,因此获得核准注册。
二是广告短语或宣传口号本身具有独创性的。如耐克公司著名的广告语“just  do  it”就是注册商标。在第35类“广告、推销(替他人)”等服务项目上申请的第3142577号“抓住它,别让它轻飞走”商标也获得核准注册。
三是经过长期使用,脱离商标也能具备区分商品来源功能的广告语。
以上情形的广告语,经依法核准为注册商标后,即获得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擅自使用者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从理论上讲,独创且未成为行业通用语的广告短语或宣传口号,经长期商业使用后,独立具备区分商品来源功能,并成为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业标识的,即使尚未核准为注册商标,也可按未注册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对他人未经许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驰名广告词(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标志,擅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或者作商标使用的行为,该驰名广告词权利人可依《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注册,请求工商机关禁止其使用。
广告短语或宣传口号经商业使用,独立具备区分商品来源功能,虽然尚未成为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业标识,也尚未核准为注册商标的,其权利人仍可将其作为未注册商标甚至是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依《商标法》第十五条禁止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商标,或依第三十一条禁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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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语可以注册成商标吗?
已解决 发布者: 后知后觉 发布时间:2020/5/18 9:03: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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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告语,一般是推销商品或服务的描述性文字。广告语的功能,主要是加深消费者对商品或服务的特点以及商标或生产经营者的印象,使消费者对生产经营者及其商标和商品或服务产生认同感。
《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别开的可视性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第九条要求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对缺乏显著特征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进行了列举,如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标志。但是,本来缺乏显著特征的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第十条列举了九类绝对不得作商标使用的标志。
大多数广告语,往往字数较多,纯属对商品品质的描述,不具备识别商品来源的显著性要求,不能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有些广告语如宣传口号,字数虽少,但纯属非独创的表示商品或服务特点的短语或句子,普通消费者只认为其是广告宣传用语,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作用的,也因缺乏显著特征,不能独立作为商标注册使用。典型的例子是诺基亚公司曾经于1999年1月7日,将“科技以人为本”的广告短语,在第9类计算机、移动电话等商品上提出第2021101号商标注册申请,结果没有获得核准注册。此外,以“追求顶峰满足享受”申请注册在第34类香烟及烟草制品上的商标,以“长城门一开八方好事自然来”申请注册在第37类电器设备的安装服务上的商标,皆因这些文字属于常用的、普通的广告宣传用语,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注册申请被驳回。
注册商标审查标准认为,“独创且非流行或者与其他要素组合而整体具有显著特征的”短语或句子,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因此,在3种情形下的广告短语或宣传口号,因具备显著特征,可作为商标申请注册,寻求《商标法》保护。
一是与申请人在先商标组合成一个整体的。如,在第5类“杀害虫剂”等商品上申请注册的第3618035号“要扫除害人虫——全无敌”商标、第3618039号“全无敌  守护您全家”商标,均属广告语,但显著部分“全无敌”是申请人有一定知名度的注册商标,这两句广告语具有很强的显著特征,因此获得核准注册。
二是广告短语或宣传口号本身具有独创性的。如耐克公司著名的广告语“just  do  it”就是注册商标。在第35类“广告、推销(替他人)”等服务项目上申请的第3142577号“抓住它,别让它轻飞走”商标也获得核准注册。
三是经过长期使用,脱离商标也能具备区分商品来源功能的广告语。
以上情形的广告语,经依法核准为注册商标后,即获得在指定商品或服务上的专用权,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在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相同或近似的标志,擅自使用者构成《商标法》第五十二条所规定的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从理论上讲,独创且未成为行业通用语的广告短语或宣传口号,经长期商业使用后,独立具备区分商品来源功能,并成为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业标识的,即使尚未核准为注册商标,也可按未注册驰名商标进行保护。对他人未经许可复制、模仿或者翻译驰名广告词(未注册驰名商标)的标志,擅自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商标或者作商标使用的行为,该驰名广告词权利人可依《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以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商标局或商标评审委员会不予注册,请求工商机关禁止其使用。
广告短语或宣传口号经商业使用,独立具备区分商品来源功能,虽然尚未成为在中国境内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的商业标识,也尚未核准为注册商标的,其权利人仍可将其作为未注册商标甚至是有一定影响的未注册商标,依《商标法》第十五条禁止代理人或代表人抢注商标,或依第三十一条禁止他人以不正当手段抢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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