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复审的流程: 关于商标驳回复审的法律规定 《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的商标,商标局应该书面通知商标注册申请人。商标注册申请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有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驳回复审的流程: 1)自收到商标驳回通知书之日起15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商标复审申请,若第15日是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 的,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2)商标评审委员会受理商标驳回复审申请。 3)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审查商标驳回复审申请案件,并做出裁定。 4)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将裁定书寄给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并将裁定结果在商标网上进行公告。 商标驳回复审所需要的材料: 1)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代理委托书 2)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商标评审申请书 3)商标驳回复审申请人提供的与本驳回复审案件有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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