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转让

马德里商标是什么意思,和在国内注册的商标有什么不同吗?
已解决 发布者: 好商标网--徐 发布时间:2014/2/18 9:18:53   -
最佳答案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于1967年7月14日签订于斯德哥尔摩,于1989年5月25日生效。是用于规定、规范国际商标注册的国际条约。有84个成员国。
  ○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必须符合的条件
-  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
-  在中国设有住所或总部;
-  具有中国的国籍,包括台湾同胞及中国在各地的侨民。

○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要以中国商标局已经注册的商标为基础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中国已经注册或已经初步审查公告的商标,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内容必须与申请人在国内注册的商标内容完全一致,所指定使用的商品要与国内注册的商品相同或不超过原注册的商品范围。

○  申请手续由国家商标局向国际局统一办理

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手续,须经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由国家商标局向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统一办理注册。国际局不受理单个企业的自行申请。

申请人必须填写商标局印制的商标国际注册中文申请书1份,商标局再按国际局提供的国际注册申请书的要求,填写1份。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  申请人名义,申请人是自然人,应注明姓氏和名字;申请人是法人,应写明全称(最好附送译文).
-  申请人详细地址,包括门牌号码、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
-  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代理人名称、详细地址和邮政编码。
-  在中国注册、初步审定的商标的申请日期、编号,注册和初步审定的日期编号,或者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编号。
-  商标黑白复制件1份,尺寸最大不超过8厘米  ×8厘米,最小不小于2厘米×2厘米。
-  申请把颜色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予以保护的,应指出申请保护的颜色和颜色组合,并附送该商标彩色复制件1份。
-  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类别顺序排列,并且准确的用语表示。
-  指定保护的国家,但不得包括中国。
-  商标或其一部分由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数字或非罗巴数字构成的,应注明其音译,音译应符合国际申请所用语言的语音,并注明相应的译文。
-  申请人造反确定的语言(即申请如与议定书有关,可在英语与法语之间进行选择)

○  应附有关申请附件

-  如有颜色保护要求的,应附彩色图标图样1份。
-  中国商标注册证、初步审定商标的复印件1份或商标注册申请证明1份。
-  通过代理组织代理的应附代理人委托书1份。
-  在中国既无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又无住所的中国侨民需提供经公证的中国国籍证明1份。

○  费用

费用包括三部分,一是国际局收费,一是本国商标局的手续费,一是商标代理费用。国际局收费包括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时必须缴纳的基础注册费、附加注册费(若需要时)、补充注册费以及其它规定的费用。商标局的手续费是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规费以外所收取的费用。手续费应由申请人在缴纳规费时,寄交商标局。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不论手续是否齐备,商标局均以收到申请之日为申请日期编申请号,手续齐备的,在20天内,商标局发给申请人或代理人收费通知单,待商标局收到规费或申请人或代理人寄给国际局的汇款证明后,即将商标申请寄往国际局;手续不齐备的,商标局在申请之日起20天内发出“齐备手续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或代理人补齐手续,并指明手续不齐之处,申请人应在15天内补齐手续。逾期不补的,商标局将申请退回,申请日期和申请号不予保留。

国际局收到商标局转去的商标注册申请后,认为手续齐备、商品和服务类别及名称填写正确的,即予注册;认为手续不齐备的,将暂缓注册,并通知商标局。商标局在收到国际局通知之日起15天内通知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齐备手续,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应在国际局通告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商标局补齐手续。逾期不补的,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国际局在扣除一半基础注册费后,退回其余规费,但商标局收费的手续费不退。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一经注册,即由国际局公告,并发给注册证。
罗兰妮家具旗舰店(浦江)
24小时在线客服专员
加载中...
马德里商标是什么意思,和在国内注册的商标有什么不同吗?
已解决 发布者: 好商标网--徐 发布时间:2014/2/18 9:18:53   -
最佳答案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Madrid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Registration  of  Marks),于1967年7月14日签订于斯德哥尔摩,于1989年5月25日生效。是用于规定、规范国际商标注册的国际条约。有84个成员国。
  ○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人必须符合的条件
-  在中国设有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所;
-  在中国设有住所或总部;
-  具有中国的国籍,包括台湾同胞及中国在各地的侨民。

○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要以中国商标局已经注册的商标为基础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必须是在中国已经注册或已经初步审查公告的商标,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内容必须与申请人在国内注册的商标内容完全一致,所指定使用的商品要与国内注册的商品相同或不超过原注册的商品范围。

○  申请手续由国家商标局向国际局统一办理

商标国际注册的申请手续,须经申请人向国家商标局提出,由国家商标局向设在瑞士日内瓦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国际局统一办理注册。国际局不受理单个企业的自行申请。

申请人必须填写商标局印制的商标国际注册中文申请书1份,商标局再按国际局提供的国际注册申请书的要求,填写1份。申请书的填写应符合以下要求:

-  申请人名义,申请人是自然人,应注明姓氏和名字;申请人是法人,应写明全称(最好附送译文).
-  申请人详细地址,包括门牌号码、通信地址和邮政编码。
-  委托代理人的,应写明代理人名称、详细地址和邮政编码。
-  在中国注册、初步审定的商标的申请日期、编号,注册和初步审定的日期编号,或者商标注册申请的日期、编号。
-  商标黑白复制件1份,尺寸最大不超过8厘米  ×8厘米,最小不小于2厘米×2厘米。
-  申请把颜色作为商标的一部分予以保护的,应指出申请保护的颜色和颜色组合,并附送该商标彩色复制件1份。
-  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应按《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的类别顺序排列,并且准确的用语表示。
-  指定保护的国家,但不得包括中国。
-  商标或其一部分由非拉丁字母、非阿拉伯数字或非罗巴数字构成的,应注明其音译,音译应符合国际申请所用语言的语音,并注明相应的译文。
-  申请人造反确定的语言(即申请如与议定书有关,可在英语与法语之间进行选择)

○  应附有关申请附件

-  如有颜色保护要求的,应附彩色图标图样1份。
-  中国商标注册证、初步审定商标的复印件1份或商标注册申请证明1份。
-  通过代理组织代理的应附代理人委托书1份。
-  在中国既无真实有效的工商营业场所又无住所的中国侨民需提供经公证的中国国籍证明1份。

○  费用

费用包括三部分,一是国际局收费,一是本国商标局的手续费,一是商标代理费用。国际局收费包括申请商标国际注册时必须缴纳的基础注册费、附加注册费(若需要时)、补充注册费以及其它规定的费用。商标局的手续费是办理商标国际注册申请规费以外所收取的费用。手续费应由申请人在缴纳规费时,寄交商标局。


商标国际注册申请,不论手续是否齐备,商标局均以收到申请之日为申请日期编申请号,手续齐备的,在20天内,商标局发给申请人或代理人收费通知单,待商标局收到规费或申请人或代理人寄给国际局的汇款证明后,即将商标申请寄往国际局;手续不齐备的,商标局在申请之日起20天内发出“齐备手续通知书”,要求申请人或代理人补齐手续,并指明手续不齐之处,申请人应在15天内补齐手续。逾期不补的,商标局将申请退回,申请日期和申请号不予保留。

国际局收到商标局转去的商标注册申请后,认为手续齐备、商品和服务类别及名称填写正确的,即予注册;认为手续不齐备的,将暂缓注册,并通知商标局。商标局在收到国际局通知之日起15天内通知申请人或者代理人齐备手续,申请人或者代理人应在国际局通告规定的期限内通过商标局补齐手续。逾期不补的,则视为自动放弃申请,国际局在扣除一半基础注册费后,退回其余规费,但商标局收费的手续费不退。

申请国际注册的商标一经注册,即由国际局公告,并发给注册证。
回顶部
加载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