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驳回有三大理由,分别是:违法禁用性条款、缺乏显著性特征、与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任何一个商标的驳回原因不会超出这三个理由的范围。
禁用性条款规定在《商标法》第十条里,这一条的立法宗旨是禁止可能导致政治、经济、文化不良影响的商标获得注册和使用。政治不良影响包括危害国家主权、民族、宗教、种族宗教信仰等;文化上的不良影响指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比如一些淫秽或者格调低下的文字、图形等;经济上的不良影响包括与经济有关的货币、文字及可能造成混淆误认的情形 “缺乏显著性特征”规定在商标法11条里,这一条实质把商标和该商标所指定的具体商品、服务项目进行了对照,比如“苹果”作为商标注册在31类水果上就是缺乏显著性特征,但是在第25类服装上就可以获得注册,原因就是苹果属于水果的一个种类,不能为一家所独占,否则将会造成公共利益的损失。
“与在先申请或注册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很容易理解的但同时也是很难把握的,判断相同商标容易,但是对于近似的判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然而商标最终还是审查员审查的,审查员个人的判断标准决定了一个商标近似与否。我08年9月份刚刚审查商标的时候问我的师傅,一个在商标局工作了十年的审查员,我问她判断商标近似的标准是什么,她说她没有标准,我惊讶,但是当我在商标局工作两年,审查过一万多商标后我也没有标准了,而且我的那群同事也如此,然而对于一个商标的近似与否我们几乎有相同的判断。
商标被驳回,复审还是重新申请,做出正确选择的根本依据是分析商标局的驳回理由。理由掌握了,关键在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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