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允许用人的姓名注册商标,名人商标自然也在法律允许之列。名人商标的价值在于利用各类名人姓名做商标,可以不同程度地提高商标的文化附加值,从而提升商品的知名度。 申请注册名人商标时,对在世名人和去世名人两种情形要区别对待。姓名权、肖像权都属于人格权范畴,而人格权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权利”,它与人的生命紧密相连,起于人生,止于人死,因此去世名人不存在人格权的问题,也没有人格权继承的问题。 对于活着的名人来说,首先要尊重他本人的“在先权利”(事先存在的权利),即名人本人对自己姓名、肖像等对象的支配权。用在世名人的姓名做商标,必须首先征得其本人的同意或达成某种协议,而一旦本人同意之后,其他机关无权干涉。 因为去世名人已经没有了人格权,所以法律上并没有禁止注册去世名人的姓名做商标,但这其中存在着“公共资源”的问题。一部分名人的姓名已经不再仅仅属于其个人,比如“鲁迅”,它承载着很多民族精神的内容在里面,已经成为了一种公共资源,注册这样的商标实际上是攫取了公共资源来谋取私人的商业利益,国家审批部门也要考虑到如何分配使用公共资源的问题。 使用名人姓名谐音注册商标的做法,法律上也同样没有禁止。专家指出,商标审批部门在衡量的时候主要依据两个方面,一是注册商标是否易联想到相关名人,二是这种联想是否会对该名人产生影响尤其是不良影响,据此来判断是否批准注册商标。 无论采用哪种方式注册名人商标,关键都要把握好两点:一是不能侵犯在世名人的“在先权利”;二是防止注册不当。商标设计遵循“求异”的规律,名人商标则多少有些占小便宜的心态成分。胸怀大志的企业应更多地追求独创性强的商标,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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