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的经济开始复苏和发展,尤其是1978年12月邓小平同志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上提出了中国要实行对内改革和对外开放之后,我国的经济更是步上一个新台阶,在此经济基础上,我国各个行业迅速发展,企业开始真正意义上的走进中国市场,走进民众市场。而其中很多企业的生产可能是存在为别的企业或者别的商标等代理生产,那么在企业生产过程中存在贴牌的问题,到底要不要和商标注册人进行联系,得到授权同意呢?那么我们到底应该如何界定贴牌生产过程中商标侵权行为,下面我进行案例介绍,2008年红利公司接受顾客委托,生产加工标有AOCMU的电视20台,,可是AOCMU商标是属于海南红星公司在国家商标局依法注册的商标,红利公司和海南红星公司一直没有业务往来,也不存在商标授权允许的问题,那么红利公司没有得到海南红星公司也就是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和委托,就擅自利用其商标进行生产活动获取利润,这中行为就属于商标侵权行为,应按照国家商标法依法对其进行探究。
以上案例就是一个 比较简单的商标侵权行为,对于使用他人商标进行贴牌生产活动,在没有得到商标注册人许可的前提下进行生产活动并贴标,就属于商标侵权,应该按照商标法依法对其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