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白板塑钢型材贴上一张名牌标签,转手对外出售牟取非法利益。近日,安徽省固镇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假冒注册商标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陈某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2011年3月,被告人陈某从江苏省江阴市清阳镇购进白板塑钢型材,并从蚌埠市通过物流购买一箱假冒海螺牌的塑钢型材保护膜,指使本厂工人将假冒海螺塑钢型材商标的保护膜加贴在这批白板塑钢上,加工门窗对外销售。2012年10月23日经固镇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假冒海螺牌型材的塑钢价值人民币101945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鉴于被告人陈某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