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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肥羊”争标8年不止 商标法修改将缩短异议期

来源: [ 2010/12/28 21:33:5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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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有关“小肥羊”商标的争夺战似乎没有止息。 

  近日,北京一中院判决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下称“小肥羊公司”)状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胜诉。该判决要求,商评委应撤销其于2009年8月24日核准的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程公司”)注册“小肥羊”为其涮羊肉汤料等调味品的商标的裁定。 



  随后,第三方华程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于日前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并已受理立案。华程公司总经理刘华告诉本报记者:“‘小肥羊’只是内蒙古草原这边对小羊的一种通俗叫法,证明羊肉的肉质好,任何企业都不能垄断该商标。” 



  而小肥羊公司首席运营官张占海则告诉记者:“华程公司将‘小肥羊’注册为其涮羊肉汤料等调味品的行为,是典型的跟风、傍名牌行为,此次上诉更是一种拖延战术,其目的在于炒作。对于最终胜诉,我们充满信心。” 



  漫长的商标权争夺战 



  据华程公司总经理刘华介绍,早在2001年1月份,华程公司就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小肥羊”商标的注册申请,同时还申请了“小尾羊”、“小羔羊”、“肥羊王”三个保护性商标。2002年3月份,“小肥羊”商标正式核准注册为第30类(调味品类)商标并予以公告。但是“小尾羊”、“小羔羊”两个保护性商标的注册申请被驳回。2002年5月,小肥羊公司对上述商标注册提出异议。 



  张占海则表示,1999年12月14日,小肥羊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小肥羊”为第43类(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商标的申请,但当时被商标局以“小肥羊直接表述了商品服务的特点,缺乏显著性为由”予以驳回。2001年,随着《商标法》的第二次修改,商标局认为“小肥羊”这一品牌经过小肥羊公司的长期使用并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予以注册。2004年11月12日,商标局认定小肥羊公司的“小肥羊”品牌为驰名商标。 



  据本报记者了解,就在商标注册获准的同时,小肥羊公司也开始了漫长的“打假”之旅。据张占海介绍:“早期对小肥羊公司的商标权侵犯主要集中在餐饮店面领域,后期则大多集中在火锅底料调味品和肉制品领域。”据了解,针对2002年华程公司将“小肥羊”注册为调味品类商标的行为,小肥羊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名将华程公司告上北京一中院,开始了漫长的法律诉讼。2004年3月15日,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华程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要求华程公司停止生产“小肥羊”牌火锅底料。 



  但事情还没有结束。2009年8月24日,应华程公司的申请,国家商评委核准了华程公司注册“小肥羊”为其涮羊肉汤料等调味品的商标。为此,小肥羊公司将国家商评委作为被告,华程公司作为第三人告到北京一中院。在北京一中院的审理过程中,“小肥羊”商标被注册为“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商标和“调味品”类商标是否具有“相关性”是双方争论的焦点。 



  “这两类商标一个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第43类,一个属于第30类,根本没有相关性,法律也不应该保护。和火锅餐饮相关的产品很多,是不是油、盐、醋、酱等调味品也不能注册‘小肥羊’商标呢?”刘华质疑道。“小肥羊公司是看到我们的‘小肥羊’牌火锅底料销售不错,才提出商标权异议的。”刘华表示,“在2003年底北京高院的不正当竞争判决下来之前,我们的‘小肥羊’牌火锅底料销售额已经达到2000多万元。当时小肥羊公司只是在开餐饮连锁店,并没有涉足火锅底料领域。” 



  张占海则反驳说:“小肥羊公司能发展到今天,并代表民族火锅在香港上市,其最具核心竞争力的一点就是小肥羊公司的独特火锅底料,即‘不蘸底料涮羊肉’的特色。因此,对于作为驰名商标的‘小肥羊’来说,火锅底料等调味品领域也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异议期过长伤害企业 



  和葡萄酒行业旷日持久的“解百纳”之争一样,漫长的“小肥羊”商标争议已经给当事双方企业带来了巨大的资源浪费。作为华程公司2004年不正当竞争案的代理律师,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家力表示,大量的案例表明,目前的商标异议程序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据我们测算,一个商标纠纷的案件从接受审查、评议,再到因为异议而进入行政仲裁和司法程序,所有的解决程序走完,大约要经历长达10年之久的时间,这是非常不合理的,很多法律专家也早就提出缩短商标异议程序时间的建议。幸运的是,这一问题近日也成为《商标法》修改的焦点问题之一。” 



  徐家力告诉本报记者,由于商标异议程序耗时过长,目前他手上代理的多宗商标纠纷案至今仍旧没有结论。“比如我代理的贵州茅台(600519)‘飞天’商标争议案,至今仍无定论。” 



  刘华也表示,早在2001年的时候,华程公司和小肥羊公司之间的商标争执就已经开始了,但到目前已经持续了近十年的时间,给企业正常经营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一直以来,我们公司生产‘小肥羊’牌火锅底料的销售情况都很不错,当时在全国的沃尔玛超市也能见到我们的产品。但是,随着漫长的法律争议,特别是2003年底北京高院作出华程公司使用‘小肥羊’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一判决,对我们的影响相当大。按照该判决,我们必须停止生产‘小肥羊’牌火锅底料,于是,商超要求我们下架,经销商也纷纷要求退货。据我们统计,当时我们的损失达到四五百万元。” 



  刘华表示,从2003年北京高院的判决下达后,华程公司就停止了生产“小肥羊”牌火锅底料,而将品牌更换为“肥羊王”,为此,华程公司不得不向商超重新缴纳进场费。“这个商标的争议已经近十年了,但是商标的权属仍然没有定论,如果一家企业投入很大成本做好的一个商标,别人一提出异议就要打上十几年的官司,那么这家企业的正常生意就根本没法做了。”刘华无奈地告诉记者。 



  同样无奈的还有张占海。“作为一家高速成长的餐饮连锁企业,随着小肥羊在香港上市,目前我们在国内外的门店数量已经达到400多家,旷日持久的诉讼战给小肥羊品牌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2009年底,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正在对《商标法》进行第三次修改,其征求意见稿已经下发。针对商标异议期过长的问题,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伟民告诉本报记者,征求意见稿取消了现有的异议复审程序,异议人可直接向商评委提交申请,将现有的行政、 司法四审程序改为三审。同时还对异议主体资格加以限制。“这些方面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缩短商标审查期限,方便申请人早日获得商标专用权。”李伟民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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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肥羊”争标8年不止 商标法修改将缩短异议期
2010/12/28 21:33:58 来源:

 有关“小肥羊”商标的争夺战似乎没有止息。 

  近日,北京一中院判决内蒙古小肥羊餐饮连锁有限公司(下称“小肥羊公司”)状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下称“商评委”)胜诉。该判决要求,商评委应撤销其于2009年8月24日核准的内蒙古华程科贸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程公司”)注册“小肥羊”为其涮羊肉汤料等调味品的商标的裁定。 



  随后,第三方华程公司不服该一审判决,于日前向北京市高院提起上诉并已受理立案。华程公司总经理刘华告诉本报记者:“‘小肥羊’只是内蒙古草原这边对小羊的一种通俗叫法,证明羊肉的肉质好,任何企业都不能垄断该商标。” 



  而小肥羊公司首席运营官张占海则告诉记者:“华程公司将‘小肥羊’注册为其涮羊肉汤料等调味品的行为,是典型的跟风、傍名牌行为,此次上诉更是一种拖延战术,其目的在于炒作。对于最终胜诉,我们充满信心。” 



  漫长的商标权争夺战 



  据华程公司总经理刘华介绍,早在2001年1月份,华程公司就向国家商标局提出了“小肥羊”商标的注册申请,同时还申请了“小尾羊”、“小羔羊”、“肥羊王”三个保护性商标。2002年3月份,“小肥羊”商标正式核准注册为第30类(调味品类)商标并予以公告。但是“小尾羊”、“小羔羊”两个保护性商标的注册申请被驳回。2002年5月,小肥羊公司对上述商标注册提出异议。 



  张占海则表示,1999年12月14日,小肥羊公司向国家商标局提出注册“小肥羊”为第43类(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商标的申请,但当时被商标局以“小肥羊直接表述了商品服务的特点,缺乏显著性为由”予以驳回。2001年,随着《商标法》的第二次修改,商标局认为“小肥羊”这一品牌经过小肥羊公司的长期使用并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予以注册。2004年11月12日,商标局认定小肥羊公司的“小肥羊”品牌为驰名商标。 



  据本报记者了解,就在商标注册获准的同时,小肥羊公司也开始了漫长的“打假”之旅。据张占海介绍:“早期对小肥羊公司的商标权侵犯主要集中在餐饮店面领域,后期则大多集中在火锅底料调味品和肉制品领域。”据了解,针对2002年华程公司将“小肥羊”注册为调味品类商标的行为,小肥羊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名将华程公司告上北京一中院,开始了漫长的法律诉讼。2004年3月15日,北京高院作出终审判决,认定华程公司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要求华程公司停止生产“小肥羊”牌火锅底料。 



  但事情还没有结束。2009年8月24日,应华程公司的申请,国家商评委核准了华程公司注册“小肥羊”为其涮羊肉汤料等调味品的商标。为此,小肥羊公司将国家商评委作为被告,华程公司作为第三人告到北京一中院。在北京一中院的审理过程中,“小肥羊”商标被注册为“提供食物和饮料服务”商标和“调味品”类商标是否具有“相关性”是双方争论的焦点。 



  “这两类商标一个属于《商标法》规定的第43类,一个属于第30类,根本没有相关性,法律也不应该保护。和火锅餐饮相关的产品很多,是不是油、盐、醋、酱等调味品也不能注册‘小肥羊’商标呢?”刘华质疑道。“小肥羊公司是看到我们的‘小肥羊’牌火锅底料销售不错,才提出商标权异议的。”刘华表示,“在2003年底北京高院的不正当竞争判决下来之前,我们的‘小肥羊’牌火锅底料销售额已经达到2000多万元。当时小肥羊公司只是在开餐饮连锁店,并没有涉足火锅底料领域。” 



  张占海则反驳说:“小肥羊公司能发展到今天,并代表民族火锅在香港上市,其最具核心竞争力的一点就是小肥羊公司的独特火锅底料,即‘不蘸底料涮羊肉’的特色。因此,对于作为驰名商标的‘小肥羊’来说,火锅底料等调味品领域也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异议期过长伤害企业 



  和葡萄酒行业旷日持久的“解百纳”之争一样,漫长的“小肥羊”商标争议已经给当事双方企业带来了巨大的资源浪费。作为华程公司2004年不正当竞争案的代理律师,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主任徐家力表示,大量的案例表明,目前的商标异议程序存在着很大的问题。“据我们测算,一个商标纠纷的案件从接受审查、评议,再到因为异议而进入行政仲裁和司法程序,所有的解决程序走完,大约要经历长达10年之久的时间,这是非常不合理的,很多法律专家也早就提出缩短商标异议程序时间的建议。幸运的是,这一问题近日也成为《商标法》修改的焦点问题之一。” 



  徐家力告诉本报记者,由于商标异议程序耗时过长,目前他手上代理的多宗商标纠纷案至今仍旧没有结论。“比如我代理的贵州茅台(600519)‘飞天’商标争议案,至今仍无定论。” 



  刘华也表示,早在2001年的时候,华程公司和小肥羊公司之间的商标争执就已经开始了,但到目前已经持续了近十年的时间,给企业正常经营带来了巨大的伤害。“一直以来,我们公司生产‘小肥羊’牌火锅底料的销售情况都很不错,当时在全国的沃尔玛超市也能见到我们的产品。但是,随着漫长的法律争议,特别是2003年底北京高院作出华程公司使用‘小肥羊’商标构成不正当竞争这一判决,对我们的影响相当大。按照该判决,我们必须停止生产‘小肥羊’牌火锅底料,于是,商超要求我们下架,经销商也纷纷要求退货。据我们统计,当时我们的损失达到四五百万元。” 



  刘华表示,从2003年北京高院的判决下达后,华程公司就停止了生产“小肥羊”牌火锅底料,而将品牌更换为“肥羊王”,为此,华程公司不得不向商超重新缴纳进场费。“这个商标的争议已经近十年了,但是商标的权属仍然没有定论,如果一家企业投入很大成本做好的一个商标,别人一提出异议就要打上十几年的官司,那么这家企业的正常生意就根本没法做了。”刘华无奈地告诉记者。 



  同样无奈的还有张占海。“作为一家高速成长的餐饮连锁企业,随着小肥羊在香港上市,目前我们在国内外的门店数量已经达到400多家,旷日持久的诉讼战给小肥羊品牌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2009年底,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正在对《商标法》进行第三次修改,其征求意见稿已经下发。针对商标异议期过长的问题,北京市伟博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李伟民告诉本报记者,征求意见稿取消了现有的异议复审程序,异议人可直接向商评委提交申请,将现有的行政、 司法四审程序改为三审。同时还对异议主体资格加以限制。“这些方面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缩短商标审查期限,方便申请人早日获得商标专用权。”李伟民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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