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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商标注册费降了

来源:haotm.cn [ 2015/9/29 8:40: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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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推进普遍性降费,切实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要求,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5年10月15日起,降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住房转让手续费、工商部门受理商标注册费等6 部门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2016年1月1日起,延长国家知识产权部门专利年费减缴时限,对符合《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经专利局批准减缓专利费的,专利年费减缴时限由现行授予专利权前三年,延长为前六年。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四、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由现行每平方米 3 元降为每平方米 2 元,存量住房由现行每平方米 6 元降为每平方米 4 元。

各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住房转让服务成本、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房价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进一步适当降低中小城市住房转让手续费标准,减轻居民购房费用负担。降低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转让手续费标准,具体政策由各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制定。

二、工商部门

受理商标注册费,由现行的 800 元(限定本类 10 个商品。10 个以上商品,每超过 1 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 80 元),降为600 元(限定本类 10 个商品。10 个以上商品,每超过 1 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 60 元)。

三、农业部门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费,由现行的在保护期内,年费为第 1-6 年每年 1000 元、以后每年 1500 元,降为第 1-6 年每年1000 元不变、以后每年降为 1200 元。

(二)农药实(试)验费中的残留试验费,由现行的每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试验期,收费标准为35000-42500 元,降为 30000-35000 元。

(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中的调运检疫费,由现行的粮谷类、

2经济作物类和水(瓜)果类收费额占货值比率分别为 0.45%、0.50%和 0.60%,分别降为 0.40%,0.45%和 0.55%。(四)国内植物检疫收费中的产地检疫费,由现行的粮谷类、经济作物类和水(瓜)果类收费额占货值比率分别为 0.30%、0.35%和 0.45%,分别降为 0.25%,0.30%和 0.40%。

(五)渔业船舶登记费,由现行的主机功率 15 千瓦(20 马力)以下的机动渔船,每艘 100 元;主机功率 16~44 千瓦(21~60 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 200 元;主机功率 45~146 千瓦(61~199 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 300 元;主机功率 147~440 千瓦(200~599 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 400 元;主机功率 441 千瓦(600 马力)以上的机动渔船,每艘 500 元,统一调整为每艘100 元。

四、民航部门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由现行的首次登记每架次1000 元,其中特殊类航空器每架次 400 元,降为首次登记每架次 700 元,其中特殊类航空器每架次 300 元。

(二)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由现行的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架次 1000 元,其中特殊类航空器每架次 400 元,降为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架次 700 元,其中特殊类航空器每架次 300 元。

五、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由现行的 250 元每件次,降为 200 元每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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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工本费,由现行的 50 元,降为10 元。

六、林业部门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由现行的在保护期内,年费为第1-6 年每年 1000 元、以后每年 1500 元,降为第 1-6 年每年 1000元不变、以后每年降为 1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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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商标注册费降了
2015/9/29 8:40:37 来源:haotm.cn

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工商总局、农业部、中国民用航空局、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推进普遍性降费,切实减轻企业和居民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稳定增长,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要求,决定降低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2015年10月15日起,降低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住房转让手续费、工商部门受理商标注册费等6 部门12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2016年1月1日起,延长国家知识产权部门专利年费减缴时限,对符合《专利费用减缓办法》规定、经专利局批准减缓专利费的,专利年费减缴时限由现行授予专利权前三年,延长为前六年。

  三、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执行本通知规定,对公布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或者拒绝执行。

  四、各级价格、财政部门要加强对本通知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降低收费标准的,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降低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

住房转让手续费。新建商品住房,由现行每平方米 3 元降为每平方米 2 元,存量住房由现行每平方米 6 元降为每平方米 4 元。

各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可根据当地住房转让服务成本、房地产市场供求状况、房价水平、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进一步适当降低中小城市住房转让手续费标准,减轻居民购房费用负担。降低住房以外的其他房屋转让手续费标准,具体政策由各省级价格、财政部门制定。

二、工商部门

受理商标注册费,由现行的 800 元(限定本类 10 个商品。10 个以上商品,每超过 1 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 80 元),降为600 元(限定本类 10 个商品。10 个以上商品,每超过 1 个商品,每个商品加收 60 元)。

三、农业部门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权费,由现行的在保护期内,年费为第 1-6 年每年 1000 元、以后每年 1500 元,降为第 1-6 年每年1000 元不变、以后每年降为 1200 元。

(二)农药实(试)验费中的残留试验费,由现行的每一种剂型,一种作物,一处试验点,两年试验期,收费标准为35000-42500 元,降为 30000-35000 元。

(三)国内植物检疫收费中的调运检疫费,由现行的粮谷类、

2经济作物类和水(瓜)果类收费额占货值比率分别为 0.45%、0.50%和 0.60%,分别降为 0.40%,0.45%和 0.55%。(四)国内植物检疫收费中的产地检疫费,由现行的粮谷类、经济作物类和水(瓜)果类收费额占货值比率分别为 0.30%、0.35%和 0.45%,分别降为 0.25%,0.30%和 0.40%。

(五)渔业船舶登记费,由现行的主机功率 15 千瓦(20 马力)以下的机动渔船,每艘 100 元;主机功率 16~44 千瓦(21~60 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 200 元;主机功率 45~146 千瓦(61~199 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 300 元;主机功率 147~440 千瓦(200~599 马力)的机动渔船,每艘 400 元;主机功率 441 千瓦(600 马力)以上的机动渔船,每艘 500 元,统一调整为每艘100 元。

四、民航部门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由现行的首次登记每架次1000 元,其中特殊类航空器每架次 400 元,降为首次登记每架次 700 元,其中特殊类航空器每架次 300 元。

(二)民用航空器权利登记费,由现行的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架次 1000 元,其中特殊类航空器每架次 400 元,降为所有权、占有权、抵押权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为每架次 700 元,其中特殊类航空器每架次 300 元。

五、新闻出版广电部门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费,由现行的 250 元每件次,降为 200 元每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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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工本费,由现行的 50 元,降为10 元。

六、林业部门

植物新品种保护权收费,由现行的在保护期内,年费为第1-6 年每年 1000 元、以后每年 1500 元,降为第 1-6 年每年 1000元不变、以后每年降为 12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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