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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裁定:“战驼WAR DEL0UL及图”

来源:haotm.cn [ 2013/3/18 10:04:0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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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013)商标异字第03560号
“战驼WAR DEL0UL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义乌博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万金刚(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义乌市红徽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雷斌(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285期《商标公告》第7871224号“战驼wAR DELOU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委托义乌博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理,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战驼wAR DELOUL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1337号“骆驼及图"商标、第3515856号“骆驼"商标、第3477203号“骆驼LuOTUO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皮鞋、鞋、服装”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构成不同,且各有显著的图形及拼音或外文部分,在整体外观及呼叫、含义上均有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并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787 1224号“战驼wAR DELOuL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抄送:  义乌市红徽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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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裁定:“战驼WAR DEL0UL及图”
2013/3/18 10:04:09 来源:haotm.cn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013)商标异字第03560号
“战驼WAR DEL0UL及图”商标异议裁定书
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义乌博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广州亚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理万金刚(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义乌市红徽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雷斌(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285期《商标公告》第7871224号“战驼wAR DELOUL及图"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委托义乌博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理,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战驼wAR DELOUL及图"指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服装、鞋"等。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第101337号“骆驼及图"商标、第3515856号“骆驼"商标、第3477203号“骆驼LuOTUO及图"商标等核定使用商品为第25类“皮鞋、鞋、服装”等。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汉字构成不同,且各有显著的图形及拼音或外文部分,在整体外观及呼叫、含义上均有明显区别。因此,双方商标并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恶意摹仿、抄袭其引证商标证据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第787 1224号“战驼wAR DELOuL及图"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抄送:  义乌市红徽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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