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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裁定:“海盗风VIKING WIND”商标异议裁定书

来源:haotm.cn [ 2012/12/18 15:21: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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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012)商标异字第62335号
“海盗风VIKING WIND”商标异议裁定书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义乌博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伟景富帝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义乌市红徽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张玉珍(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264 期《商标公告》第8350025号“海盗风VIKING wIN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委托义乌博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理,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海盗风VTKING WIND”与异议人引证于类似南品上在先注册以及在先经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VIKING及图”、“伟景”等商标未构成近似。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摹仿、抄袭其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8350025号“海盗风VIKING WIND”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口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抄送:  义乌市红徽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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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裁定:“海盗风VIKING WIND”商标异议裁定书
2012/12/18 15:21:39 来源:haotm.cn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
  (2012)商标异字第62335号
“海盗风VIKING WIND”商标异议裁定书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
义乌博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中国商标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伟景富帝有限公司(以下称为异议人)对义乌市红徽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代理张玉珍(以下称为被异议人)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264 期《商标公告》第8350025号“海盗风VIKING wIND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委托义乌博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经审理,我局认为:被异议商标“海盗风VTKING WIND”与异议人引证于类似南品上在先注册以及在先经际注册并领土延伸至中国受保护的“VIKING及图”、“伟景”等商标未构成近似。异议人称被异议人摹仿、抄袭其驰名商标以及被异议商标的使用易造成不良影响证据不足。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裁定:异议人所提异议理由不成立,8350025号“海盗风VIKING WIND”商标予以核准注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如对本裁定不服,可在收到本裁定之口起十五天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抄送:  义乌市红徽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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