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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侵犯特殊标志专用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上)

来源: [ 2010/12/28 21:3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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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对外交流合作日趋频繁,我国参与或举办的国际性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活动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日益增多。尤其是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大型活动,更是促使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特殊标志知识,关注特殊标志保护问题。在此背景下,加强世界博览会、奥运会、亚运会等的特殊标志专有权保护,便成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的一个重点,工商执法人员应当认真研究相关问题,在查处侵犯世界博览会特殊标志等专有权的违法案件时,做到适用法律正确,坚持依法行政。 

  适用法律应当注意把握一般性原则



  一般来说,世界博览会、奥运会、亚运会等大型活动的举办国或者相关的国际组织都会通过制定专项法律等,以实现对世界博览会、奥运会、亚运会等的特殊标志专有权的全面保护。在我国,更是高度重视对世界博览会、奥运会、亚运会等的特殊标志专有权的保护工作,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保护制度。



  以世界博览会特殊标志为例。2004年10月13日,国务院第六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并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是专门保护世界博览会标志的一部专项法规。因此,只要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包括国际展览局和每一届世界博览会举办国的具体组织机构)将世界博览会标志报有关机关备案并公告,便会在法律上获得严密保护。凡未经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以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的行为,都违反了《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对于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各级工商机关应首先考虑适用《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进行立案调查及处理。这也是查处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违法案件时,工商执法人员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



  适用法律应当正确把握特殊性原则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世界博览会标志除依照本条例受到保护外,还可以依照《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保护。由此可见,《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并不是保护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唯一一个法规,世界博览会标志同样受到其他法律、法规的保护,只是其他法律、法规对特殊标志的保护是有条件的,是间接的。另外,国家工商总局令第四十八号于2010年4月2日公布《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并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2月4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由国务院公布,自当年4月1日起施行。这就需要工商执法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在执法办案时正确把握适用法律方面的特殊性原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该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法律原则。



  以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为例。围绕上海世博会的举办,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除了将世界博览会标志报国家工商总局备案外,还积极寻求多种法律保护,其中包括:将某些世界博览会标志(如上海世博会会徽)依法申请注册商标,或依法取得外观设计等专利。这样,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就获得了该标志的注册商标专有权、专利权等权利。这种权利不仅受到《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保护,而且受到《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的保护。如果某个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商标法》或者《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商标法》或《专利法》等上位法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而不宜直接适用属于下位法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实施行政处罚。



  但是,这并不是说某个特殊标志在申请注册为商标之后,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该标志,工商机关就一定并且只能适用《商标法》予以定性处罚。比如,当事人仅仅将某个特殊标志使用在自己设计的互联网站首页网页上,或独立印制在印刷品宣传单上,而没有直接印制在某种商品上。对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列举的5种商标侵权方式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细化的2种商标侵权方式,该行为并不属于其中之一。笔者认为,这时就不宜适用《商标法》实施行政处罚,而应适用《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将上述行为定性为未经许可擅自为商业目的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并按该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好商标网 转自 国家工商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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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侵犯特殊标志专用权行为的法律适用问题(上)
2010/12/28 21:36:11 来源:

     近年来,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不断增强,对外交流合作日趋频繁,我国参与或举办的国际性文化、体育、科学研究活动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日益增多。尤其是北京奥运会、上海世博会、广州亚运会等大型活动,更是促使社会各界进一步了解特殊标志知识,关注特殊标志保护问题。在此背景下,加强世界博览会、奥运会、亚运会等的特殊标志专有权保护,便成为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的一个重点,工商执法人员应当认真研究相关问题,在查处侵犯世界博览会特殊标志等专有权的违法案件时,做到适用法律正确,坚持依法行政。 

  适用法律应当注意把握一般性原则



  一般来说,世界博览会、奥运会、亚运会等大型活动的举办国或者相关的国际组织都会通过制定专项法律等,以实现对世界博览会、奥运会、亚运会等的特殊标志专有权的全面保护。在我国,更是高度重视对世界博览会、奥运会、亚运会等的特殊标志专有权的保护工作,分别制定了相应的法律保护制度。



  以世界博览会特殊标志为例。2004年10月13日,国务院第六十六次常务会议通过《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并规定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是专门保护世界博览会标志的一部专项法规。因此,只要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包括国际展览局和每一届世界博览会举办国的具体组织机构)将世界博览会标志报有关机关备案并公告,便会在法律上获得严密保护。凡未经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许可,任何人以商业目的(含潜在商业目的)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的行为,都违反了《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规定。



  在一般情况下,对于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的违法行为,各级工商机关应首先考虑适用《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进行立案调查及处理。这也是查处侵犯特殊标志专有权违法案件时,工商执法人员应当遵循的一般原则。



  适用法律应当正确把握特殊性原则



  《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世界博览会标志除依照本条例受到保护外,还可以依照《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获得保护。由此可见,《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并不是保护世界博览会标志的唯一一个法规,世界博览会标志同样受到其他法律、法规的保护,只是其他法律、法规对特殊标志的保护是有条件的,是间接的。另外,国家工商总局令第四十八号于2010年4月2日公布《亚洲运动会标志保护办法》,并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2年2月4日,《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由国务院公布,自当年4月1日起施行。这就需要工商执法人员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在执法办案时正确把握适用法律方面的特殊性原则。



  1.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



  《立法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该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这就是人们常说的上位法优于下位法、新法优于旧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适用法律原则。



  以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为例。围绕上海世博会的举办,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除了将世界博览会标志报国家工商总局备案外,还积极寻求多种法律保护,其中包括:将某些世界博览会标志(如上海世博会会徽)依法申请注册商标,或依法取得外观设计等专利。这样,世界博览会标志权利人就获得了该标志的注册商标专有权、专利权等权利。这种权利不仅受到《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的保护,而且受到《商标法》、《专利法》等法律的保护。如果某个当事人实施的违法行为同时违反了《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商标法》或者《专利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优先适用《商标法》或《专利法》等上位法对当事人实施行政处罚,而不宜直接适用属于下位法的《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实施行政处罚。



  但是,这并不是说某个特殊标志在申请注册为商标之后,他人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使用该标志,工商机关就一定并且只能适用《商标法》予以定性处罚。比如,当事人仅仅将某个特殊标志使用在自己设计的互联网站首页网页上,或独立印制在印刷品宣传单上,而没有直接印制在某种商品上。对照《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列举的5种商标侵权方式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细化的2种商标侵权方式,该行为并不属于其中之一。笔者认为,这时就不宜适用《商标法》实施行政处罚,而应适用《世界博览会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五条的规定,将上述行为定性为未经许可擅自为商业目的使用世界博览会标志,并按该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



好商标网 转自 国家工商管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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